马上评|鹅腿变鸭腿,网红美食没有豁免权

澎湃新闻主笔 沈彬
2026-06-11 17:32
来源:澎湃新闻

网红“鹅腿阿姨”翻车,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关注。6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通报,已组织相关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问询当事人,正在对“鹅腿阿姨”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一步核查,下一步将依法依规处置。

此前,“鹅腿阿姨”陈秀凤在知名高校附近摆摊卖“烤鹅腿”,受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名校学生的追捧,常常排队许久,一腿难求。甚至在自媒体的渲染之下,她升级为所谓“三大名校追捧的女人”。一时间,“鹅腿阿姨”成为顶流网红,还曾经升堂入室,向大学生侃侃而谈。其生意更是超越了普通的摆摊经营,发展到面向至少数千人级别的私域流量定向配送。

如今被人举报,她使用的根本就不是鹅腿,而是价格低得多的鸭腿。陈秀凤还企图用“鹅腿阿姨”只是一个称呼来辩解。但是,检索其公开表态以及点餐微信群里的陈述,她之前一直说的是“鹅腿”,直到近期才用了“辣腿”等含糊表述。

摘掉网红的滤镜,除去煽情叙事,“鹅腿阿姨”只是一个小商贩,哪怕本小利薄,也应该诚信经营,特别是要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用廉价的鸭腿冒充高价鹅腿,这不是一句“小商贩摆摊不容易”所能狡辩的。“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欺骗消费者,没有任何借口。

更值得警惕的是,陈秀凤早已不是流动摆摊从业者,而是拥有固定加工点位、规模化定向配送的经营者。大众热议此事,并非揶揄学生遭遇“鸭骗战争”,而是要反思:大红大紫的网红小吃,也不能僭越法律、逃避监管。

网红身份不是免责金牌,流量热度更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如果调查表明消费者的投诉属实,“鹅腿阿姨”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从民事责任上说,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用鸭腿冒充鹅腿,可能要适用“假一赔十”或者“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之前所有消费者都可以拿着相应的凭据,依法索赔。

从行政责任说,“鹅腿阿姨”长期以来以假充真误导消费者,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消费者反映的“肉发绿”的问题,到底是不是食品变质,希望监管部门能够查一个明白,如属实,就绝不能姑息。

我国刑法还专门设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经营者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应的刑期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前就有过相应的判决,一对北京经营烧腊店的夫妻,用鸭肉冒充烧鹅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到了29万余元,2019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两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鹅腿阿姨”翻车教训深刻。流量可以赋能个体,但不能架空法律规则;大众可以包容草根奋斗,但不会纵容欺诈。守法经营、诚信经营、食品安全的底线,绝对不能失守,一旦失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可能的刑事责任,该承担的一个也不能逃掉。

    责任编辑:陈才
    图片编辑:沈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