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首发】股权回购定价引争议,千万投资陷入僵局——企业与册亨农商银行各执一词

2026-06-11 13:35
辽宁

2026年5月27日,西双版纳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向贵州册亨农村商业银行递交《股权回购异议申请书》。在这份书面材料中,企业直言银行给出的股权回购价格远低于原始入股成本,定价有失公允,要求对方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全部股权。与此同时,企业也道出自身窘境:因种种客观原因,早已错过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时效,异议股东退股维权的期限也所剩无几,加之这笔投资带来的大额亏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图为册亨农商银行外景)

一纸申请,也让这场持续多时的股权纠纷彻底摆上台面,事情要从六年前的一笔投资说起。

2020年8月,薏隆公司内部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决定对外投资,斥资1274万元认购册亨农商行650万股股份,折算下来每股单价1.96元。资金很快完成划转,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薏隆公司顺利入驻,成为该行持股5.51%的第四大股东。

(图为股东的入股凭证)

合作伊始,隐患已然埋下。薏隆公司事后了解到,这家银行股权票面价值仅为每股1元,但在洽谈合作、签订协议的整个过程里,银行始终没有主动告知这一关键信息。

2020年12月,银行向薏隆公司发放正式股权证,确认了其股东身份,本是互惠共赢的合作,后续发展却渐渐偏离预期。薏隆公司表示,成为股东后的五年间,自己始终没法正常行使股东应有的各项权利。银行每次召开股东大会,都没有专门进行点对点通知,银行的经营动态、会议决策等内容,也从未向该公司同步。面对质疑,银行给出的解释是薏隆公司名下部分股权办理了质押贷款。在企业看来,股权只是用作抵押担保,合法股东身份并未改变,不该因此被剥夺知情、参与管理的基本权利。

(图为册亨农商行的股权处置公告)

双方的矛盾在2025年底彻底激化。

当年12月,薏隆公司临时收到股东大会召开的消息,随即又被告知,由于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公司无法到场参会,也不享有投票表决的权利。就这样,在缺少这家重要股东参与的情况下,册亨农商行召开会议,重点审议和当地十余家金融机构合并组建新银行的方案,同时敲定了针对不同意合并股东的退股办法。

(图为不用去参会通知)

得知合并方案后,薏隆公司明确投出反对票,并主动提出退出股份,希望协商解决后续事宜,但其诉求一直没能得到妥善回应。

2026年2月,银行及新银行筹建组发布公告,要求所有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务必在3月8日前完成退股或转股手续。同时银行确定股权回购价为每股1.35元,按这个价格计算,薏隆公司当初投入的1274万元,最终仅能拿回877.5万元,直接亏损近400万元。悬殊的差价,让企业难以接受。

期限届满后,双方依旧没能达成统一意见。一边是投资亏损、维权时间紧迫,一边是改制推进、规则已定,纠纷就此陷入僵持。

面对薏隆公司的异议和外界的诸多疑问,册亨农商行也主动作出回应,坦诚说明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针对最关心的回购价格问题,银行解释,本次1.35元/股的价格,并非内部随意定价,而是由第三方资产评估、清产机构多次核查测算得出,省内同期参与改制的金融机构,全部执行统一标准。相关评估材料完整存档,银行也已书面通知薏隆公司,对方随时可以到场查阅核对,并且该回购价格此前已经对外公示,薏隆公司也签字予以确认。

至于股东参会、权限受限等问题,银行表示,股东大会的召开信息,长期通过地方报纸、官方微信公众号、线下公示栏等多个渠道对外发布,参会还设置了预登记流程。薏隆公司成为股东后,仅参与过一次股东大会,后续并未按要求报名登记。股权质押确实会对投票权形成限制,但银行从未禁止该公司参会,所有流程均严格依照规章制度推进。

银行强调,此次机构合并是重大改革工作,全程依法依规开展,不存在违规操作。

一边是投资者认为权益受损、巨额投资缩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一边是银行坚持流程合规、定价有据可查,各项工作均按规矩推进。昔日的投资伙伴,因金融机构改制、股权处置产生巨大分歧。这场围绕千万股权的拉锯,也成为当地农商行改制过程中,一场备受关注的纠纷。(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本次纠纷主要围绕股东权利行使和股权回购价格两大焦点,从法律和行业常规角度客观分析。首先在股东参会与知情权方面,企业召开股东会,有义务通过合理方式让全体股东知晓会议信息。银行通过报纸、公众号、公示栏发布公告,并设置预登记环节,是目前行业普遍采用的公开方式。股权质押一般不会直接剥夺股东参会资格,但如果双方约定或内部制度有明确要求,投票权限受到限制也符合常规,股东也应主动关注公开信息,按时完成参会登记。

其次关于股权回购价格,金融机构改制涉及股权调整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资产、确定价格,是保障公平的常用做法,评估结果具备参考效力。入股价格和回购价格出现偏差,会受企业经营盈亏、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不能简单以原始买入价判断定价不公。股东如果对评估结果存疑,依法有权查阅全套评估资料。建议双方继续友好协商,若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可整理合同、公告、评估报告、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化解矛盾,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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