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还是借贷?红椿法庭调解化分歧
合伙做生意、朋友间相互借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然而,当“合伙”遇上“借贷”,法律关系交织缠绕、款项性质界定模糊,法院根据什么界定呢?
01
基本案情
广东的刘某与紫阳东木镇的江某曾是上下级关系,后公司解散,江某回到老家,在2018年2月开始和刘某合伙经营鱼塘,于2018年11月结算散伙。
最终,经过结算:江某出具欠条确认合伙款140000元,私人借款89500元,合计229500元。江某偿还了109690元,剩余119810元一直未偿还。刘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江某偿还欠款本金1198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9799.71元。
02
法院调解
2026年5月,红椿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主动致电双方当事人开展前期案情沟通,细致倾听刘某、江某各自的诉求与争议焦点。经初步沟通核实,双方矛盾根深蒂固、对立情绪激烈,在款项性质、金额认定、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上分歧巨大、各执一词,难以自行协商化解矛盾。江某认为这笔款项是投资款,不用偿还;而刘某认为这就是借款,应当偿还。
经查实,刘某与江某前期系商业合伙关系,二人基于共同经营目的达成合伙合意、开展合伙事务。后续双方因经营理念、收支分配、事务决策等核心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合作基础彻底破裂,自愿终止合伙关系,并签订书面解除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间的资产清算、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分割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双方合伙关系解除并完成账目清算后,江某就清算余款及周转资金,向刘某出具书面借条,合意将部分合伙往来款项转为个人借款。结合案涉借条、合伙解除协议等证据,本院认定尚欠款项119810元性质为借款。
对于合伙与借贷交织的熟人纠纷,单纯判决难以化解双方积怨。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原则,兼顾法理与人情,既厘清法律权责、理清法律账目,也顾及双方过往情谊、邻里关系与实际困难,用心算好人情账。调解中,法官逐一梳理合伙、借贷双重法律关系,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客观分析双方诉求、诉讼风险及判决带来的影响,纠正认知偏差。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搭建沟通平台,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交流,自主协商确定还款方案,力求促成和解。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长期在外务工、路途遥远,往返出庭耗时费力,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依托智慧法院线上平台,通过云上庭审远程开庭,在线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当庭确认。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江某分期向刘某偿还12万元,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03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赵敏秀
为了避免因合伙与借贷界定不清引发纠纷,首先要明确法律关系,其次要坚持书面协议,最后,还要留存好证据。紫阳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调解优先、一揽子化解的解纷路径,既算法律账,又算人情账,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温度。
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文字:红椿法庭 章进坤
原标题:《合伙还是借贷?红椿法庭调解化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