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何为|胡铭:算法时代,刑事司法如何守住最后防线?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马雪薇
2026-06-09 07:32
来源:澎湃新闻

【编者按】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法律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构成了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学何为”既是法学界的学术命题,也是法律人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

2026年,澎湃新闻继续推出“法学何为”访谈,希望通过对法学界代表性学者的深度对话,呈现他们对法治建设、法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思考。本期专访嘉宾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铭。

设计:白浪

法学教授胡铭的学术道路有着鲜明底色:作为改革开放的同龄人,见证了四十余年来中国法治实践的伟力;从立志从警到投身学术,师从法学泰斗陈光中先生,成长为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与数字法学领域的领军学者。

胡铭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三部曲(《司法制度的中国模式与实践逻辑》《数字时代的司法变革》《数字时代的程序正义》),洋洋洒洒150万余字,体现了他的学术进路。在其学术脉络中,他旗帜鲜明地提出“法律实证研究是中国法学告别学徒心态的必由之路”,倡导让法学回归“问题来自实践、理论解释实践”的正道。

通过扎实的实证观察,胡铭发现,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已经发生历史性变化,轻罪案件占比超80%,刑事司法正从单一的“惩罚坏人”转向惩罚、预防、修复、化解并重的多元目标。在他看来,承载这一转型的核心制度正是认罪认罚从宽。

胡铭强调,这一制度不是“中国的辩诉交易”,法官对认罪自愿性和事实基础享有最终裁判权,从制度上杜绝了“走过场”的风险。为此,他建议刑诉法修改应扩大不起诉范围,在总则中确立修复性司法原则。

在回应轻罪治理新问题的同时,胡铭还对数字时代的深层挑战保持着高度警惕。他认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必须坚守“机器服务于人,人对终局负责”的原则,还应警惕算法治理可能催生缺乏正当程序的“隐秘处罚”,防止技术治理异化为不受控制的隐秘压迫,守住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

“当前,中国法学研究正处历史性转折点。”胡铭表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关键在于扎根本土法治实践,“技术可以变,工具可以换,但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变——这些不变之物,正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精神根基”。

认罪认罚:最容易被外界误读?

澎湃新闻:您曾用“实践逻辑”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本质区别在哪里?

胡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最容易被外界误读的制度。有人将其等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甚至担心它会沦为“检察官说了算、法庭走过场”。要澄清这些误解,必须从价值目标、制度前提、权力结构、权利保障等方面把握其本质区别。

首先,制度前提和正当性基础不同。美国辩诉交易建立在对抗制诉讼、陪审团审判成本极高、案件严重积压的现实之上,本质是“利益交换”,法官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绝不允许以认罪认罚来换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顺利处理。它的正当性,建立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双重基础之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法治化。

其次,权力结构与司法责任不同。辩诉交易是典型的“控辩主导、法官边缘化”模式。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检察机关主导、法院实质审查,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义务,法官对认罪自愿性、事实基础、量刑建议依法进行实质审查,享有最终裁判权,从制度上杜绝了“检察官定案、法官确认”的走过场风险。

再次,价值目标存在根本差异。辩诉交易以解决案件拥堵为首要目标,侧重效率;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顾公正与效率,同时承载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等多重治理功能。

有效辩护:办案快了,律师还有用吗?

澎湃新闻:在这一制度快速推进、轻罪案件大量适用快程序的背景下,一个随之而来的担忧是:律师的辩护空间被压缩了,有效辩护应该如何守住底线?

胡铭:当前,我国轻罪案件持续高位运行,刑事诉讼加速向快速化转型。速裁、简易程序大幅扩张,带来律师辩护空间被挤压、有效辩护面临弱化的问题,部分办案人员形成“只要认罪、不必细查”的惯性思维。

在快程序时代,有效辩护应重新定义、精准聚焦,守住不可突破的底线:第一,守住认罪自愿性底线。程序再快,也不能牺牲自愿性。律师须第一时间介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知情、理性判断基础上作出选择,杜绝胁迫、欺骗与误导。

第二,守住事实与证据审查底线。律师应对证据合法性、事实关联性进行最低限度审查,及时提出无罪线索、事实疑点,坚决防止“因快出错”“因简生冤”。对疑罪或定性争议案件,应排除出快速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守住量刑建议合理性审查底线。律师应对量刑情节、类案裁判进行实质判断,对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及时提出异议。

第四,守住特殊群体重点保护底线。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等群体,程序简化必须更加审慎,防止程序提速异化为权利减损。

程序出罪:不判刑就是放过坏人吗?

澎湃新闻:守住辩护底线是权利保障的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您还主张扩大起诉裁量权和程序出罪。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刑事司法的目标正在从“惩罚坏人”转向“修复关系”?

胡铭:扩大起诉裁量权、推动更多案件通过程序出罪,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这表明:刑事司法目标正从“惩罚坏人”单一本位,转向惩罚、预防、修复、化解并重的多元目标,“修复社会关系”已成为重要价值追求。

当前,轻罪案件占比超80%,此类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若一律起诉判刑,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给当事人贴犯罪标签,引发次生矛盾。扩大起诉裁量权、完善程序出罪,并非放弃惩罚,而是通过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分流案件,集中资源办理重罪,同时以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避免标签效应,促进行为人回归社会。

需要强调的是,修复关系绝不弱化惩罚。程序出罪仅适用于轻罪、初犯偶犯等情形,且以承担相应责任为前提,绝非“无罪免责”。

澎湃新闻:如果这种转变是方向,未来的刑诉法修改应该如何体现这种转变?

胡铭:刑诉法修改应从五方面体现:一是扩大不起诉范围,完善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条款;二是在总则中确立修复性司法原则,将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等纳入起诉裁量考量;三是完善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衔接;四是强化起诉裁量权监督,健全听证、救济、评查制度;五是构建程序出罪与行政处罚、社区服务的衔接体系,形成梯度责任机制。

这一转型,标志着中国刑事司法从报应惩罚迈向修复治理。未来刑诉法修改应立足此导向,在守住惩罚底线的基础上彰显司法温度。

算法治理:如何警惕“隐秘处罚”?

澎湃新闻:前面我们聚焦于轻罪治理的制度应对,现在将目光转向数字时代,特别是在“数字法治”与“轻罪治理”交汇的背景下,算法治理本身是否也可能成为新的“隐秘处罚”形式?

胡铭:在数字法治与轻罪治理交汇的背景下,信用惩戒、算法标签、行为画像、平台限流禁言等治理手段广泛运用。这些措施不具备传统处罚的形式,却能对权利产生实质性限制,形成“非正式制裁”或“隐秘处罚”。

这种隐秘处罚具有隐蔽性、普遍性、强制性。信用评分降低可能限制贷款、出行;算法标签可能导致差别对待;持续数据监控侵蚀个人隐私与行为自由。它们往往由算法自动作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正当程序和救济渠道,容易形成“算法专断”。

对此,刑事司法必须积极回应:第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剥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惩戒措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以算法治理为名,行实质处罚之实。第二,划定算法权力边界。对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刑法规制视野。第三,强化程序法定。涉及重大权利处分的,应当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诉、司法审查的权利,杜绝“算法一言堂”。第四,推动算法透明与可解释性,防范算法歧视演变为系统性不公。

刑事司法作为最后的手段,必须对数字时代新型权力保持警惕,防止技术治理异化为隐秘压迫,守住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

司法责任:AI犯错,谁来担责?

澎湃新闻:您刚才谈到了算法对公民权利的隐性处罚风险。我们继续延伸到司法权运行层面,现在有些法院、检察院开始推广使用AI辅助办案。这些“机器建议”和“人的判断”之间,谁说了算?

胡铭:随着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工具广泛应用,极大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但“算法说了算,还是法官检察官说了算”“技术会不会模糊司法责任”等问题日益凸显。

对此,一个根本性原则必须明确:人工智能是辅助工具,不是裁判主体;人的判断具有终局性,算法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AI不具备意志、不承担责任、不行使国家司法权。司法裁判是包含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情理判断的复杂心智活动,算法无法完全还原个案情境、无法替代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其次,当算法建议与司法人员内心判断冲突时,必须以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判断为准,并承担说理责任。司法人员应对算法建议进行审查,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杜绝“跟着算法走”的懒政思维。

再次,必须严防技术应用导致司法责任模糊化。实践中可能出现“算法建议如此,责任不在我”的推诿心态,对此必须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一是无论是否采纳AI建议,最终办案结果均由承办检察官、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算法不替代、不减轻、不免除人的责任;二是推动算法可解释、可追溯、可监督,防止“黑箱算法”;三是建立算法偏差纠错机制,及时纠正数据偏见、规则漏洞;四是严禁以技术为名简化程序、剥夺权利,不能突破程序正义底线,不能削弱庭审实质化。

简言之,智慧司法的未来,应当是人驾驭技术、技术服务公正,而不是技术支配人、算法替代司法。

澎湃新闻:我们还想追问的是, 当AI生成内容涉嫌犯罪时,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传统刑法体系是否面临失灵?

胡铭:如前所述,AI不能成为刑法规制的主体,责任最终仍要归于“人”。传统刑法体系并未过时,但需要结合数字时代特征进行扩容性解释。

一是使用者责任。行为人故意利用AI实施犯罪,AI仅为犯罪工具,使用者应当直接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开发者与平台责任。若开发者故意植入恶意程序,或明知可能用于犯罪仍不设限、不监管,应根据过错承担刑事责任。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不作为责任。

三是过失责任。因模型缺陷、监管疏忽导致严重危害的,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失责任。

传统刑法以“人”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并未失效,不必为AI单独创设一套新体系,而应在现有框架内对“行为支配”“因果关系”“注意义务”等概念作适应数字场景的扩大解释。

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能贡献什么?

澎湃新闻:前面我们讨论了数字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具体挑战。回到更宏观的学术层面,您一直强调“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性。中国法学为何需要走出研究惯性?

胡铭: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研究习惯于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文,或直接将西方理论套用到中国司法场景中,与实践存在明显落差。我们强调法律实证研究,正是为了让理论建构建立在坚实的经验基础之上。

第一,只有看清真实实践,才能避免用外来理论裁剪中国现实。西方法学理论与其制度背景深度绑定,问题意识与我国根本不同,照搬易致“理论好看、实践难用”。法律实证研究使法学回归“问题来自实践、理论解释实践”的正道。

第二,只有立足本土经验,才能构建具有主体性的法学知识体系。认罪认罚、轻罪治理、数字司法等制度形态,均生长于我国政治体制与司法结构之下,需通过系统、长期的实证观察,将“活的制度”转化为“活的理论”。法律实证研究是中国法学告别“学徒心态”的必由之路。

澎湃新闻: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新的时代课题。您认为未来的法律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数字素养”?法学教育最应该坚守的“不变之物”又是什么?

胡铭:未来的法律人除了精通法律条文,还必须具备数字素养,包括理解算法逻辑、掌握数字证据规则、熟悉平台责任等,并能在技术应用与权利保障间保持平衡。更重要的是,必须警惕法律人沦为缺乏价值判断的“技术官僚”,关键在于强化独立思考能力与人权保障意识。技术可以变,但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变。

在我看来,法学教育最应当坚守的“不变之物”:一是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二是人权保障的底线思维;三是程序正义的法治信仰;四是独立判断与批判反思能力;五是立足中国、关怀实践的问题意识。这些不变之物,正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精神根基,也是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本。

    责任编辑:王俊
    图片编辑:蒋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