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法案例】世界环境日 | 污染环境难逃法网
在环境污染犯罪链条中,危险废物的提供者、处置者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实践中,部分企业或个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生产废料交由对方处置,自以为“货已出手、事不关己”,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原系长葛市某金属有限公司人员,明知尚某某(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出售铝渣70余吨。这些铝渣经尚某某转交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加工处置,对周边空气环境造成损害。2022年7月,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加工点,现场余留铝粉30吨。经鉴定,加工原料铝渣及加工后剩余的铝粉均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环保部门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0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韩某某虽未直接实施非法排放、倾倒行为,但其明知尚某某无相应资质,仍向其出售70余吨铝渣,为后续非法处置行为提供了源头条件,依法应当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认定体现了全链条打击的司法理念,源头管控与末端惩治同等重要。
法官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依法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切勿为节省成本或图省事而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太法案例】世界环境日 | 污染环境难逃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