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监护,岂能进行动火作业?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关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和2024年度该公司组织实施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台账,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8月26日组织实施的一次动火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监护,未有效执行该公司制定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条的规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有关隐患问题。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条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该公司依据上述标准要求制定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该公司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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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
A.正确
B.错误
答案
原标题:《无人监护,岂能进行动火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