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含危废污泥2000余吨 五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五被告退出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钱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经手的污水处理站污泥以一般固废名义交给被告人钱某处理。被告人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李某、孙某处置污泥并给予好处费。被告人李某负责居间对接,被告人孙某负责寻找倾倒点。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周某确定了芜湖市湾沚区某村的倾倒点位。该案因接到群众举报而案发。经鉴定,上述污泥部分属于危险废物造成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案发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泥清运共2000余吨,产生的费用已由产废单位支付。归案后,五被告人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进行了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赵某、钱某、李某、孙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必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本案中,五被告人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含危废污泥,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法院依法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严格保护、重拳治污的立法精神,也为潜在违法者敲响了警钟。
文/唐金阳
初审/宋晓明
终审/刘丹丹
原标题:《非法处置含危废污泥2000余吨 五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