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百”获奖法官“面对面” (上)

2026-06-03 20:22
重庆

编者按

在第八届全国“双百”评选中,重庆法院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5篇、“百场优秀庭审”8场,继2023年之后再次获得全国第一,连续三年全国前二。获奖文书和庭审充分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近年来,重庆法院始终聚焦主责主业,狠抓审判质效工作,奋力打造更多具有“西部领先、全国进位和重庆辨识度”的法院标志性成果。

本栏目特邀请在第八届全国“双百”评选中获奖的十三位案件承办人或者庭审审判长,介绍裁判文书写作技巧、庭审方法、司法能力培养等内容,分两期刊载,以期在全市法院营造精品打造与优秀成果“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获奖庭审:

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与某国际供应链管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贾科

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审理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三起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合并审理。庭审中,合议庭针对《蒙特利尔公约》适用、冷链物流责任划分等难点,引导当事人分层举证、交叉质证,系统梳理公约适用条件与责任限额规则,当庭认证并认定主要事实。程序上,通过庭前证据原件核验与远程视频举证相结合,有效破解涉外案件异地诉讼难题。合议庭采取“示范调解方案+类案参照适用”策略,最终促成四起关联纠纷一揽子化解,实现“一次开庭、多案联解”的效果。庭审过程中,注重平等保护中外主体权益,为涉“一带一路”跨境运输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参考样本。

获奖文书:

李某某诉某派出所违法使用警械再审案

许鹏

市高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决处 副处长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公民使用警械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应符合法定程序。若无法证明相对人在接受调查时存在“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等法定情形,亦未履行请示批准、记录保管等程序性要求,则使用警械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同时,公安机关行使警察权时,应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若相对人行为未实际危及执法安全或妨碍调查目的的实现,使用警械即缺乏必要性,构成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本案系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公安机关使用警械的法定条件和必要限度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监督公权依法行使,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获奖文书:

某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与杨某某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黎明

市五中法院民四庭 副庭长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典型案例。杨某某通过招聘面试后,用人单位要求其进行入职体检,体检项目中包含乙肝检测项目,在杨某某检测出乙肝病毒携带后,用人单位以“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录用,但随后仍在同一平台发布相同岗位招聘信息。一审认定构成就业歧视,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创新运用举证责任转移分配规则破解劳动者举证难题,在劳动者初步证明其符合岗位要求却被拒绝录用后,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由其说明拒绝录用的正当事由。本案将反就业歧视从“地域歧视”延伸至“健康歧视”领域,填补了平等就业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空白,对遏制隐蔽性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具有示范价值。

获奖文书:

谭某某与柯某某、某信息安全技术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王敏

成渝金融法院综合审判第三庭 审判员

审理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本案系一起针对上市公司连续财务造假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案涉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连续三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投资者谭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股票且在揭露日仍持有,起诉要求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柯某某赔偿全部投资损失。成渝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年报财务造假,对投资者决策持续产生影响,应整体认定为一个虚假陈述行为,以第一个年报发布日为实施日,有利于扩大投资者索赔范围。同时损失认定应扣除非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故在综合考量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窗口期个股与大盘的关联度,酌定扣除10%的非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计算赔偿金额,且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秉持“零容忍”态度严惩财务造假“首恶”,既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又避免让上市公司承担非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获奖庭审:

某医院公司与谭某某、张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张娟

沙坪坝区法院陈家桥法庭 庭长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患者未清偿医疗费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为患者配偶及儿子,二人以非合同相对方、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支付。而在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生病时的医疗救助义务如何认定,既是社会热点也是审判难点。在层层递进、繁简得当的审理基础上,法院判决患者生前医疗费首先由遗产承担;遗产不足部分,患者配偶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仍不能清偿的,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儿子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划分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通过顺位和范围限制避免过度加重赡养义务人负担。本案判决平衡了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对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获奖庭审:

袁某某与某典当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史春亚

巴南区法院民一庭 庭长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为一般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设立在后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属于“先卖后抵”情形的前沿热点问题。合议庭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当庭确认无争议事实,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围绕购房协议效力、合法占有、房款支付、未过户原因等关键问题有序开展法庭调查,并且在庭审中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纳入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同案同判”开展辩论,实质审查全案,且当庭宣判、双方均服判息诉。本案体现了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示范作用,对同类“先卖后抵”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获奖庭审: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与城口县某局不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许仕钰

万州区法院环资庭 庭长

审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涉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发生于长江二级支流任河,该流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地及长江上游珍稀鱼类栖息地,行政机关未能完全履行监管职责。庭审中,合议庭引入河流生态环境研究专家出庭,就排污行为对生物多样性、土壤安全等公共利益损害进行论证,为判断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提供科学支撑。庭审创新普法形式,当庭播放下游区县保护任河流域的宣传短片,直观展现“流域共治”的紧迫性。法院判决后,还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回应,形成“审判—建议—反馈”闭环。本案通过专家辅助、多元宣教、司法建议等方式,凝聚“司法+行政”保护合力,对推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排版:“渝中天平之声”融媒体中心

初审:田景伟

复审:罗静

终审:李彩霞

原标题:《“双百”获奖法官“面对面”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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