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丨第三方检测如何成为合格的守门员
2026——着力“一件事”全链条
整治提升,健全管控机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事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大局!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已进入全面提升新阶段,更加聚焦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持续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标准的完善,全面建立健全风险有效识别管控、隐患及时排查整治的常态化机制,着力突出违法行为动态清零,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至新高度,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的,当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会流态化的固体散装货物。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水分含量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在船舶不断横摇中会造成船舶横倾,不断强化的横倾慢慢使得船舶失去稳性,进而侧翻或沉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分含量超标是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头号安全隐患,如果不能正确掌握货物水分含量,可能引发灾难性事故。
一、事故警示
2021年12月,散货船“T”轮载运4978吨黄铁矿航行期间,因货物含水量超标,遇风浪后发生移位,船舶左倾直至沉没。此次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1700万元。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水分含量检测报告系伪造,航行中货物流态化是导致船舶稳性丧失、最终沉没的直接原因。
惨痛事故教训充分表明,易流态化货物水分含量检测真实性事关海上航运安全大局。检测数据失真、水分含量超标,会直接击穿海上运输安全底线,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和船舶安全。
二、典型案例
近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对某托运人提交的由“X星轮”承运的A组易流态化货物铁矿粉报告进行检查时,发现由辽宁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水分含量检测报告中显示的水分含量与适运水分极限非常接近,于是启动“平行复检”程序,结果发现货物实际水分含量已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托运人提交的检测报告数据失真。海事机构按照相关程序禁止水分含量超标货物装船,待后续处理。
三、“平行复检”机制,
筑牢货物检测安全防线
针对辽宁辖区高频运输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如铁矿粉、菱镁矿粉、熟料粉煤灰、镍矿、煤炭等,特别是铁矿粉货物的含水量较高问题,海事部门推出了货物含水量检测“平行复检”工作机制,引导检测单位按程序和要求出具合规的检测报告,切实做好第三方主体责任落实。
“平行复检”机制,是指针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建立的校验管控机制。对部分水分含量异常偏高或其他异常特征的货物,不直接采信货物报告时提交的含水量检测报告,另行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同批次货物开展独立抽样、同步检测、平行比对,将复检数据与原检测报告交叉核验。通过制度设计杜绝单一机构操作程序不规范、数据失真及弄虚作假等隐患,从源头防范易流态化货物海运安全风险。
开展检测单位取样检测集中评估。营口海事局 于海洋 摄
当检测报告显示货物水分含量与同类其他批次货物水分含量存在明显偏差,或数值临近适运水分极限临界值,以及现场检查货物湿度异常偏大、表观状态异常偏湿、含水量存疑等情况,则会启动复检。同时也会对重点船舶、重点货物主动开展平行复检,由不同资质检测机构分别检测,比对研判结果准确性。若发现水分含量超标或检测报告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后续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货物情况。盘锦海事局 安徽 摄
四、法律法规要求
(一)货物检测与水分管控核心要求。
1. 托运人义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托运人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等技术指标的检测报告。
2. 采样检测时限:适运水分极限的采样和检测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6个月内完成;水分含量的采样和检测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7天内完成。
3.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及检测程序和要求应参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2“实验室测试程序、使用的仪器和标准”以及货物检测国家标准执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
1. 禁止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2. 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1)未经检验检测的;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3. 处罚措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该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安全管理建议
检测机构不运输易流态化货物,但易流态化货物海上运输安全却与之密切相关。
检测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坚守职业操守,严格按标准开展检测,杜绝不规范操作,杜绝各种原因的虚假检测和数据造假,对检测结果负责,切实履行技术把关责任。
托运人要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胁迫利诱检测机构进行造假,更不得自己伪造检测报告,如实申报货物水分情况,不抱侥幸心理、不触碰法律红线。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核验检测报告,规范装卸作业流程,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报告。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安全防线的筑牢,需要检测单位、托运人、承运人及港口经营人的安全底线思维、法律红线意识,有为就有责,造假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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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丨第三方检测如何成为合格的守门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