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你而来】专门学校教师必读: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法律怎么规定的?

2026-06-03 15:58
贵州

一文讲清专门教育的法律依据:教你分清"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

培训说明:本文适用于专门学校新教师、一线教官入职培训,以及专门教育从业者重温法律框架。法律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2月17日印发)。

先看两个真实场景

场景一:15岁的小张,多次参与结伙斗殴,学校和家长都管不住。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他送入专门学校。6个月后,小张表现良好,评估合格,转回了普通学校。

→ 结论:这是专门教育。

场景二:14岁的小李,持刀抢劫致人轻伤。但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提请评估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他送入专门学校内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9个月后,经3次评估合格,转为专门教育。

→ 结论:这是专门矫治教育。

同样是进专门学校,但法律性质、决定程序、管理方式完全不同。

一、基本理念:分级干预,预防为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确立了基本理念: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直白理解: 法律的目的不是"罚",是"救"。在孩子走上犯罪道路之前,一级一级把它拦住。

法律将未成年人行为分为三个层次:

行为层级
定义
典型表现
对应措施
不良行为
(第28条)
不利于健康成长的行为
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夜不归宿、沉迷网络
学校管理教育、家长管教
严重不良行为
(第38条)
违反治安管理但未触刑
结伙斗殴、盗窃、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公安机关矫治→专门教育
犯罪行为
触犯刑法、应受刑罚
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刑事司法程序

对应条文: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二、专门教育:谁可以进?怎么进?

(一)法律定位

《预防法》第六条对专门教育做了定性:

第六条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三个关键理解:

不是处罚机构——它是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与普通学校同属教育体系

不是刑罚——"保护处分措施",目的是教育矫治,不是报复、惩罚

不是单个部门的事——由教育、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共同管理

(二)入学方式

专门教育的入学方式有三种,每种的法律程序和适用对象不同。

方式一:申请入学

适用对象: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管不住了"

《预防法》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案例】15岁的小王,多次在学校打架、勒索同学。学校多次处分无效,家长也管不住。学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评估组做了家访、心理测评后认为符合条件。教育局决定将小王送入专门学校。

流程速览:

监护人/学校申请 → 教育行政部门 → 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 → 评估通过 →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 入学

对应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细化了申请主体——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临时监护人提出申请。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评估材料、考量因素(日常表现、心理行为偏差、家庭监护状况等),以及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第十六条:不服决定可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方式二:强制入学

适用对象: 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多次实施,或不配合矫治

《预防法》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14岁的小刘,多次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矫治教育措施(训诫、责令定期报告)。但小刘拒不配合,继续在外惹事。公安机关认为矫治教育已无效,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送入专门学校。

与申请入学的关键区别:

区别点
申请入学(第43条)
强制入学(第44条)
谁来启动
监护人/学校主动申请
国家机关依职权启动
是否需要家长同意
需要家长参与申请
不需家长同意
决定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管不住"
"严重到必须强制"

对应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加规定——对依法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接受专门教育的,也可按此程序执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时,或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提请评估后送入专门学校。

方式三:体验式学习(柔性措施)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不满12周岁、或其他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经监护人及学校共同申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可由专门学校选派师资到普通学校开展教育,或将未成年人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案例】11岁的小陈,多次在学校偷同学东西,学校屡次教育无效。但因不满12周岁,不适合直接送入专门学校。经学校家长共同申请,评估通过后,小陈到专门学校参加了为期一个学期的体验式学习,分在独立班级,与正式学生分开管理。一学期后评估改善,转回普通学校。

学习时长: 一般为一个学期。

三、专门矫治教育:触刑未成年人的特殊措施

(一)法律定位

《预防法》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案例】13岁的小赵,持刀抢劫致人轻伤。因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将其移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内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小赵不能随意离开场所,公安机关为其制定了"一人一案"的矫治方案,包括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适应性训练等措施。9个月后,经3次评估确认心理和行为偏差已得到有效矫治,提前解除专门矫治教育,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进一步明确:

执行场所: 省级至少确定1所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第48条)

闭环管理: 全时段、全流程记录;经批准可附条件、有期限离开(第48条)

矫治方案: "一人一案",可采取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服务活动、社会适应性训练等(第49条)

最短期限: 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年龄不超过18周岁(第50条)

提前解除: 经3次以上评估,心理和行为偏差已有效矫治的,可提前解除,转入专门教育(第50条)

四、专门教育 vs 专门矫治教育:一张表看懂

对比维度
专门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依据
《预防法》第43、44条
《刑法》第17条第5款、《预防法》第45条
适用对象
严重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但未触刑)
触刑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规定行为,因不满刑责年龄不予刑事处罚)
决定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第43条)或会同公安机关(第44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是否需要同意
申请入学需家长同意;强制入学无需
无需征得同意,国家机关依职权决定
执行场所
专门学校普通场所
专门学校内的专门场所
管理模式
正常寄宿制管理
闭环管理
,全时段记录
执法主体
教育部门为主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教育部门负责教育
最短期限
3个月(一般)
6个月(原则上不低于)
最长期限
3年
不超过18周岁
解除条件
评估合格可转回普通学校
3次以上评估,有效矫治方可提前解除

核心记忆点: 专门教育解决的是"我管不住了"的问题,专门矫治教育解决的是"他犯罪了但不够年龄判刑"的问题。

五、整个分级干预体系:从轻到重五个层次

层级
适用对象
措施
法律依据
第一层
不良行为
学校管理教育、教育惩戒(点名批评、校内服务、停课等)
《预防法》第31条
第二层
严重不良行为
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训诫、心理辅导、社会服务、社会观护等)
《预防法》第41条
第三层
严重不良行为(管教无效或情节严重)
专门教育
(专门学校)
《预防法》第43、44条
第四层
触刑未成年人(不满刑责年龄)
专门矫治教育
(闭环管理)
《刑法》第17条第5款、《预防法》第45条
第五层
已达刑责年龄的犯罪
刑事处罚(含附条件不起诉)
《刑法》《刑事诉讼法》

专门学校在这个体系中的位置: 承上启下——往上承接普通学校管不住的学生,往下为触刑未成年人提供了除刑罚之外的最后一道教育矫治防线。

《实施办法》相关配套保障: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门学校建设法治教育基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面向普通中小学开展早期预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校园建设、校长负责制、法治副校长、双班主任制(每班不超过25人)、专任教师不少于4人/班、警务室设置等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高于普通学校,教师培训五年不少于450学时,职称评聘条件特殊设定,教育转化率纳入质量评价重点指标

第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四十六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夏(冬)令营、特训营等形式开展教育矫治类活动(注意这条红线)

六、对专门学校教师的实践指引

作为专门学校教师或一线教官,以下几件事日常工作必须清楚:

1️⃣ 分清学生类别

入校第一件事:搞清楚学生是通过什么程序进来的。

实操建议: 查看学生的入学决定书——申请入学(第43条)还是强制入学(第44条)?还是专门矫治教育(第45条)?这直接决定管理要求的严格程度。专门矫治教育的学生管理最为严格。

2️⃣ 依法教育,不是依法惩罚

专门学校的核心职能是教育和矫治,不是惩罚。

法律依据: 《预防法》第四十七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设实践情境,开设实操类、社会实践类、职业体验类、人生规划类课程。

3️⃣ 做好日常观察记录

你的日常观察记录,是学生能否转回普通学校的关键依据。

法律依据: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评估组核实学生表现时,需要听取班主任等专任教师的意见。你的判断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4️⃣ 严守法律底线

这三条是红线,碰了就是违法:

不侮辱、不体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学校不得侮辱、体罚、虐待学生)

不泄露学生信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专门教育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

不越权处理违法事件——涉及违法的及时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

5️⃣ 做好家校沟通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专门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学生监护人拒绝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专门学校可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6️⃣ 用好身边的资源

岗位
职责
遇到问题时可以找他们
法治副校长
法治教育、权益保护、预防犯罪
学生涉及法律问题时向法治副校长咨询
心理健康教师
心理咨询、辅导、识别严重心理疾病
发现学生有严重心理问题时转介给心理教师
驻校民警
校园安全、秩序维护
学生有违法行为时向驻校民警报告
社会工作者
家校协调、学生测查、生活指导
需要专业测评或家庭访问时联动社工

法律依据: 《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法治副校长)、第三十七条(心理健康教师)、第三十八条(警务室)、第三十九条(社会工作者)

? 培训自测题(检验你学懂了多少)

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有什么区别?(答案在第四节)

申请入学和强制入学的决定机关分别是什么?(答案在第二节)

专门矫治教育的最短期限和提前解除的条件是什么?(答案在第三节)

专门学校的班级人数上限是多少?班主任如何配备?(提示:第五节的配套保障)

以下哪种情形适用专门矫治教育?

A. 14岁学生多次在学校打架,学校管不住

B. 13岁学生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因不满14岁不予刑事处罚

C. 17岁学生参与赌博

专门学校学生的教育记录封存制度意味着什么?(答案:第五节的配套保障)

本文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2月17日印发)

如需查阅完整法律原文,请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或教育部门官方网站获取。

来源:青春期成长护航笔记

编辑:刘丽娟

校审:黎仕煜

原标题:《【未你而来】专门学校教师必读: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法律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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