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韵法声】维修热水器被推销其他品牌,退货遭拒?金神法庭判决撤销合同!

2026-06-02 17:07
安徽

消费者报修热水器,维修人员上门后告知机器无法修复,顺势推荐更换另一品牌热水器。消费者付款后即刻反悔想要退货,商家不仅设置高额扣费门槛,还强行送货上门。桐城市人民法院金神人民法庭认定商家未尽告知义务、构成消费欺诈,支持消费者退全款、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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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吴某家中热水器发生故障,通过网络搜索售后电话报修。随后,徐某指派工作人员王某上门检修。王某检测后告知吴某,原有热水器无法维修,随即向其推荐更换另一品牌热水器,双方谈妥价格4848元,吴某当场扫码支付全款。

付款仅七分钟,吴某因觉得价格偏高,当即提出退货退款。但工作人员表示商品已在配送途中,如需退货,不仅要等待七个工作日,还需扣除上门费、检查费、配送费、安装费等共计约900元费用。

尽管吴某明确要求退货,商家仍执意将另一品牌热水器送至其家门口。在吴某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直接将热水器留置在门外。协商无果后,吴某将商家诉至桐城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由商家自行取回热水器、全额退还货款,并承担自己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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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审理聚焦两大核心问题:商家换品牌推销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反悔后商家强行送货是否有效。

商家未如实告知,构成欺诈

吴某主动报修热水器,主观目的是寻求该品牌的维修服务,对服务场景具有明确、合理的预期。

维修人员虽未刻意隐瞒个人身份,但全程未告知自身与该品牌无任何隶属、授权关系,借维修场景顺势推销完全不同的另一品牌热水器。消费者在不知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仓促下单,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遭到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商家以隐瞒关键信息的方式,致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交易,已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

消费者退货有效,商家强行送货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电话、线上类交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权利无需商家同意。

吴某付款短短数分钟、货物尚未送达时,就已经明确取消交易。商家收到退货通知后拒不终止配送,仍强行送货、留置商品,属于恶意强制交易,违背诚信原则。

因消费者全程拒收,涉案热水器并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货物风险、保管责任全部由商家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

商家需在十日内自行取回涉案热水器;

全额退还吴某货款4848元;

承担吴某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8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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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对消费者

家电报修尽量通过官网、说明书查询官方售后渠道,不要轻信网络搜索陌生电话。维修人员上门后,若推荐更换其他品牌电器,务必核实资质、看清品牌差异,切勿冲动付款。

消费交易遇强制推销、无理扣费、拒退款项,无需妥协。被诱导、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依法撤销,可通过投诉、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对经营者

诚信经营是底线。经营者借原品牌维修场景,不告知品牌差异、诱导消费者更换其他品牌产品,属于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

任何偷换品牌、强制交易、拒绝合法退货的行为,都将面临退款、承担消费者维权损失的法律后果。

供稿:杨青

原标题:《【桐韵法声】维修热水器被推销其他品牌,退货遭拒?金神法庭判决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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