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心He护·法伴成长 | 典型案例②:校车接送学生出意外,责任到底怎么划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应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老张给小曼造成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剩余部分按照6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小曼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因事故发生在某幼儿园校车送甲某的过程中,小曼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安全将其交至家人,即完成监护责任的转移,但某幼儿园在接送小曼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小曼监护人未按照规定到校车门口接小曼,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责任比例作出判决。
本案中,案涉未成年人小曼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校车承接学生上、下学接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校车不仅是一种交通工具,还可以视为幼儿园监护场所的一种延续,在将孩子安全交到家长手中之前,幼儿园和校车司机均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
针对此类事故,校方应与校车公司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固定的校车停靠站点,由教师及学生监护人应共同确认学生上、下校车的站点,并严格履行各环节的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对接。
对于学生家长来说,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安全宣传教育,让孩子自觉当好自己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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