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院3案例入选!陕西高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6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9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西安法院3件案例入选。
目 录
案例三:甲某诉乙某、丙某、某学校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七:杜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九:徐某与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03
校园侵权纠纷需准确划分责任 维护正常学校秩序——甲某诉乙某、丙某、某学校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与乙某系某学校学生,二人在宿舍内发生争执,争执中甲某掐住乙某的脖子,乙某持匕首将甲某刺伤,致甲某轻伤。甲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及其监护人丙某、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乙某不能正确处理同学间的矛盾争执,采用暴力手段致一方受伤,双方均存在过错。学校未尽到教育安全管理职责,亦存在一定过错。丙某未尽到教育监护职责。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丙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甲某自行承担。同时,人民法院向甲乙双方监护人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向学校提出促改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处理校园侵权纠纷,应准确划分各方责任,摒弃以往“谁受伤谁有理”的思维。在保障受伤学生依法获得赔偿的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处理同学间的矛盾冲突,树立法治观念,禁止以暴制暴。同时,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学校完善教育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
07
离婚案件中,可支持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杜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杜某(男)与王某(女)婚后育有一女,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杜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二人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由杜某、王某轮流抚养。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具体的抚养和探望方式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通常由一方直接抚养,这可能导致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日渐疏离。在父母双方均具备较好的抚养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9
检察院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纠纷支持起诉
——徐某与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男)与武某(女)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徐某雅由徐某抚养。武某探望时发现徐某雅身体多处淤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支持起诉,建议变更徐某雅由武某抚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暴力管教导致徐某雅身体淤伤,超出合理教育惩戒限度,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采纳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变更徐某雅由武某抚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时,检察院可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本案中检察院支持起诉补强了未成年人诉讼弱势,推动了社会治理与“六大保护”协同,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依法维权的典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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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王 莹
原标题:《西安法院3案例入选!陕西高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