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06-01 18:24
内蒙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也是祖国的未来。近年来,内蒙古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护。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凝聚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切实筑牢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屏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现选取7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案例1 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文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案例2 以司法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刘某强奸案

案例3 法院、家庭、社区矫正+N协作帮教模式赋能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邱某某盗窃案

案例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支持其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王某强奸案

案例5 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6 以司法能动+府院联动构建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多元化解与综合保护体系——某物业服务公司、闫某上诉刘小某、卢小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7 审执联动保障重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邰某1与邰某2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1 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文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某某(女)与已婚的田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同居。2023年2月至12月,田某携婚生女田某某(被害人,殁年2岁)与文某某共同生活。其间,文某某、田某经常采用打骂、捆绑、吊起、罚站、冻饿等方式虐待田某某,还频繁使用拳脚、拖鞋、饭铲、木条、皮腰带、机充电线等暴力殴打田某某。

2023年8月,田某因嫌弃田某某不能流利说话,殴打田某某致其背部、臀部肿胀及前胸、后背淤青。9月,文某某殴打田某某致其臀部、四肢多处出现条状伤痕。12月19日,田某因嫌弃田某某不听话,持木条殴打田某某致其臀部红肿、大腿外侧出现血印。同年12月21日6时许,田某上班后,文某某因田某某尿床,使用手机充电线等严重殴打田某某胸部等处致其倒地抽搐,文某某叫田某回家后一起将田某某送至医院,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体表挫伤面积累计832.5cm²,系在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的基础上,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致心包积血、急性心脏压塞死亡。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田某虐待共同生活的幼儿,情节恶劣,还故意伤害幼儿,其行为分别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并罚。文某某长期、持续、反复实施故意伤害,且于案发当日实施的殴打行为系导致被害人田某某右心房破裂而死亡的直接原因,文某某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文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文某某已被执行死刑。田某作为被害人田某某的父亲,对田某某负有法定保护责任,其非但没有对文某某的虐待、殴打行为进行有效阻止,反而纵容并伙同文某某共同实施虐待、殴打,亦系主犯,但作用次于文某某,法院对其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予以并罚,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但本案中,被告人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以极其恶劣的手段虐待、残害幼童,罪行和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彰显了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即使发生在家庭内部亦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导向。

案例2 以司法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刘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手机游戏认识被害人王某(女,15周岁),互相添加微信好友并以男女朋友相称。2023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提出与被害人王某见面,王某因系未成年人害怕发生性关系不同意见面,被告人刘某一再保证不会碰王某,王某才答应见面,后被告人刘某将王某带至某酒店,自己在酒店前台进行登记后将未登记的王某带入酒店。在酒店房间内,被告人刘某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一个月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报警,次日进行超声检查确认怀孕6周,后进行药物流产。经鉴定,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胚胎组织的生物学父、母亲。检察机关以刘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强奸未成年人致其怀孕,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因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其怀孕后进行药物流产,应对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情节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369.02元。

典型意义

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高发地点,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是从源头阻断犯罪、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制发司法建议,督促加强住宿行业的治安管理检查。发出司法建议后,公安机关对酒店经营者以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进行罚款,对酒店以不按规定允许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上传旅客信息等责令停业整改。本案既筑牢了未成年人防护屏障,更以司法建议“小切口”推动行业治理“大提升”,为构建全方位一体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3 法院、家庭、社区矫正+N协作帮教模式赋能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邱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2023年1月21日至25日(春节期间),邱某某(时年17周岁)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某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窃取他人电动车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邱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发现:邱某某父母早年离异,其随父亲生活,但父亲长期酗酒,疏于管教;母亲已另组家庭,双方感情疏离,心存芥蒂。邱某某本人初中辍学,无业,与年迈祖母共同生活,家庭经济困难,缺乏有效监护和教育。调查同时发现,邱某某虽与其母亲关系紧张,但对其经营汽车保养装饰连锁店的舅舅十分敬佩。

法院认为,单纯判处刑罚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邱某某的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性、个性化的帮教措施。为此,法院制定了“法院、家庭、社区矫正+N”的协作帮教方案。承办法官多次与邱某某进行心理沟通,消除对母亲的抵触情绪。主动与邱某某户籍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及其母亲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建立了协同机制,依法为邱某某办理了异地社区矫正手续,实现了监管教育的无缝衔接。主动联系邱某某的舅舅,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和帮教思路,其舅舅安排技术师傅传授汽车贴膜、保养等职业技能。在缓刑考验期间,法院还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邱某某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开展社会调查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基础上,注重帮扶帮教,通过心理干预、教育指导、链接资源、跟踪回访等举措,实现未成年人家庭支持网络重建,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经后续追踪,邱某某已具备独立完成整车贴膜的技能,自信心得到了极大提高,与其母亲的关系也得到改善,很好地融入了社会。该案例凸显了人民法院积极履职,以“法院、家庭、社区矫正+N(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企业)”协作帮教模式,促进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以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的良好成效。

案例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支持其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

——王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5日,王某(男,16周岁)与苏某(女,13周岁)通过“快手”认识后添加微信,并确定恋爱关系。2025年3月7日23时许,王某在其租住的单间内强行与苏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胁迫苏某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以王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苏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医疗费、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胁迫苏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相关过程,后又以此胁迫苏某再次实施强奸,情节恶劣,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于苏某提出医疗费、交通费、加油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的上诉请求,经查,案发时苏某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健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修复能力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苏某的陈述,王某的犯罪行为确已对苏某造成了身体损伤及较为严重的心理创伤。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法院对苏某的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酌定支持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性侵害行为严重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基于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原则,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其身心健康伤害的,被害人确需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情况下,其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由被告人赔偿的合理费用。

案例5 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权

——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与前妻结婚生育周某韬(1997年11月9日出生),后与彭某再婚生育周某洁(2013年4月17日出生)。周某与彭某201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周某洁随母亲彭某生活。李某系周某母亲。周某父亲先于周某死亡。周某去世前在其母亲李某家中立遗嘱,由周某外甥女许某对遗嘱过程进行视频录像,遗嘱录像视频显示周某宣读打印遗嘱内容后在打印遗嘱上签名,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后周某韬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并未将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设定严格法定形式,目的在于确保遗嘱真实,防范伪造篡改,避免因遗嘱形式瑕疵损害继承人,尤其是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录像遗嘱中仅录有周某本人,周某韬称周某立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而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及肖像,也未说明年、月、日,故该遗嘱缺乏生效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周某所立打印遗嘱仅有周某本人签名,并无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不能认定系被继承人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应为无效遗嘱。综上,案涉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均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现无证据证明周某生前立有其他遗嘱,故对案涉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周某韬、周某洁、李某均系周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某自愿将自己占有份额赠与周某韬,结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故二审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三分之二份额、未成年继承人周某洁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继承人虽与彭某离婚,但并不能改变被继承人与周某洁的父女关系,未成年子女仍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的继承纠纷案件,应当严格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优先、特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不得以形式不合法的遗嘱排除或减损未成年人应继承份额。

案例6 以司法能动+府院联动构建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多元化解与综合保护体系——某物业服务公司、闫某上诉刘小某、卢小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刘小某(7岁)与卢小某(8岁)在某小区内玩耍。小区内长期停放一辆无人管理的皮卡车,该车前挡风玻璃破损。刘小某与卢小某从皮卡车前挡风玻璃破损处钻入皮卡车内,使用打火机点燃垃圾嬉戏,不慎引发车辆起火。卢小某及时逃离车辆,刘小某被困车内,造成重度烧伤。事后,刘小某父亲刘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卢小某法定监护人、车主闫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宣判后,车主闫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充分考量上诉主张的合理性,结合受害人系未成年人且伤情严重,急需医疗费的客观情况,以调解方式化解案涉纠纷。通过分析对比各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结合各方陈述,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同时,充分考量物业公司仅负责卫生清洁,收取卫生服务费的特殊情形以及车主闫某长期将破损车辆置于小区公共区域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的客观情况,在权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制定合理调解方案。经过多轮的耐心沟通,车主闫某、物业公司与刘小某监护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车主闫某赔偿刘小某8万元并放弃追索车辆损失,物业公司赔偿刘小某3.5万元,并当即履行。案件审结后,法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依托全市重点未成年人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及“府院联动”平台,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陆续争取到五个单位的救助款约8万元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政策帮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刘小某家境困难,急需医疗费的现实困境,在准确界定 律关系、合理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展释法析理工作,促成当事人调解并当即履行,及时解决受害人的急难愁盼。此外,法院并未止步于坐堂问案,而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全市未成年人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及“府院联动”平台募集救助款,将司法的“刚性”与社会救助的“柔性”相结合,实现个案化解到综合治理的跨越,对区域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案例7 审执联动保障重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邰某1与邰某2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邰某1(系未成年人),因患急性白血病需持续治疗,父母离异后由母亲陈某某独立抚养。被告邰某2(系邰某1生父)自2024年起拖欠医疗费及抚养费共计1.36万元,经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后仅履行部分义务,因拒不报告财产并逃避执行被司法拘留。2025年4月,邰某1因病情反复需资金保障,对新产生的治疗费用再次起诉。邰某2重组家庭后育有幼子,经济压力大,现任妻子对前段婚姻遗留债务存在抵触情绪,案件面临“执行难、反复诉”的困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通过未成年人审判庭与执行局协同开展审执联动调解,依据被告财产状况及支付历史,通过将既往欠款转化为首期付款义务,与未来抚养费绑定分期支付,减轻被告短期压力,确保旧案彻底执结。同时将抚养费标准与支付节点匹配患儿治疗周期,确保资金持续供给合理性。执行条款中设置财产报告与惩戒机制,防范被告转移财产或再次失信,形成动态执行保障,消除未来诉讼隐患。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践“未成年人审判融合发展”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案中审理法院打破审判与执行的程序壁垒,坚持矛盾实质性化解,将关联纠纷纳入同一解纷框架,一次性办结多起案件,节约司法资源。通过程序创新回应实质正义需求,努力构建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保护与社会综合治理运行的良好成效。

监审:贾子琪

原标题:《内蒙古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