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司法典型案例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的监护责任、家庭的温暖陪伴、家风的正向涵养,直接决定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和未来发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必须首先筑牢家庭保护根基。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浙江高院精选了5件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司法典型案例,立足家事审判职能,深耕家庭保护领域,通过以案释法,强调父母监护职责、制止不当侵害行为、守护儿童财产权益、兜底国家监护保障,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同频共振,以法律约束纠偏失范行为,以法治力量涵养优良家风,全方位、多层次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向阳成长。
案例一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
——夫妻双方推诿子女抚养责任且无法定应当判决离婚情形的,不准许离婚
【基本案情】
2016年,黄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5年7月,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婚生女应由对方直接抚养,自己仅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和吴某婚姻关系存续十年,除生活琐事外没有明显矛盾,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且双方未对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若准许离婚,并强行判令女儿随一方生活,可能将孩子置于抚养落空、亲情缺失的风险之中,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有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当庭向双方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释明抚养子女系法定义务,判决驳回黄某离婚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抚养之责,始于血脉缘分,忠于良心本知,归于家国长远,父母抚育子女既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推诿逃避。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夫妻感情,更关乎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等核心权益。本案中,法院判决推诿子女抚养义务的夫妻不准离婚,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案件中的生动实践,同时辅以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引导父母双方树立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的法治意识,以司法力量定分止争、涵养家风、稳固社会秩序,有助于推动形成关爱未成年人、重视家庭、父母尽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二
某街道办事处诉林某某监护权纠纷案
——法定监护人负有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
【基本案情】
林某某、孙某某系林小某父母,在林小某达到法定入学年龄后一直未送其入学,有关部门多次上门劝导、批评教育,并责令林某某、孙某某限期送林小某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林某某、孙某某始终认为子女教育是家事、私事,未予理会。后经当地政府授权,某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某、孙某某停止侵害林小某的受教育权,立即送林小某接受义务教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小某已达法定入学年龄,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保障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本案中,林某某、孙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送适龄子女入学,履行监护职责不当,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判决林某某、孙某某限期将林小某送入有资质的教育机构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为确保执行到位,法院向林某某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联合街道、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就林小某的家庭教育、适校情况、心理健康等开展评估回访。林小某入学后情况稳定。
【典型意义】
受教育是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筑牢其自身生存发展、塑造健全人格与价值观的必经途径,监护人负有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判决适龄未成年人应接受义务教育,并联动相关部门访家巩固教育指导实效,访校保障在校学习生活,访心呵护孩子心理健康,通过“三访”实现对未成年人从“依法入学”到“安心就学”的精准衔接。
案例三
崔某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对未成年子女以成年后驱逐离家相威胁构成精神侵害
【基本案情】
崔某伟(年满17周岁,患有癫痫需家庭照护)系崔某柱、李某芹夫妇长子,父亲崔某柱常因学业、家务等问题殴打、辱骂、持刀具威胁崔某伟,并多次表示崔某伟年满18周岁后必须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崔某伟因不堪精神压力,在区妇联帮助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院询问及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崔某柱承认经常对申请人进行打骂、持械吓唬,但辩称系出于“教育”目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崔某柱实施的殴打、辱骂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同时,崔某柱对即将成年的患病、独立生活能力弱的崔某伟,频繁以“成年后立即驱逐”威胁,施加了持续性的压力,导致崔某伟精神不安与恐惧,与持械恐吓具有同质的身心压迫效果,属于家庭暴力,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崔某柱对申请人崔某伟实施殴打、辱骂、威胁、恐吓(包括强行要求申请人离开住所)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身体伤害,更是法律撑起的精神保护伞。本案中,法院秉持精神暴力也是暴力的理念,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阻断精神侵害、修复心理创伤,明确父母对未成年人有精神尊重与保护的法定责任,倒逼父母反思行为、回归理性,对子女的态度从控制伤害转向尊重关爱,重建温暖、健康的家庭环境。法院家庭回访中发现,崔某柱已意识到自身教育方式不当,与崔某伟积极修复关系、重塑亲情。
案例四
陈某洛诉胡某方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重疾险理赔款归其本人所有,监护人不得挪用
【基本案情】
陈某冬和胡某方婚后育有一女陈某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方为陈某洛投保了重疾险。2025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陈某冬直接抚养陈某洛,胡某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同年5月,陈某洛被诊断为白血病,胡某方独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获得保险金155万元,并将其中120万元为自己购买终身寿险、理财产品等,另购买一辆宝马牌汽车。陈某洛得知该情况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方返还全部保险金及利息。同级检察院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胡某方取得155万元保险金后将该款项用于为自己购买理财产品、商业保险、宝马汽车等,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陈某洛的财产权利,依法判决胡某方全额返还全部保险金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代管的边界,即应出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目的处分财产,严禁侵占、挪用等侵权行为,对类似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而是独立的生命,拥有属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利。监护人守护未成年人子女财产,是守护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物质基石,不是恩惠,而是职责。
案例五
某区民政局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无合适亲属监护情形下,可以指定公职监护人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王某某系智力三级残疾、肢体四级残疾,被当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3年3月,王某某未婚生育一女王小某,无法查明生父。因王某某父母均已离世,其本人亦无能力进行监护,且王小某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某区民政局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指定某区民政局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王小某母亲,但因其无独立生活能力,亦无经济来源,不具有监督和保护王小某合法权益的能力,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担任王小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妥善监护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生活照料、情感陪伴的基础。本案明确在家庭监护失效、亲属监护缺位时,可以通过依法变更监护人为民政局,由国家以公权力兜底,为困境未成年人托底生存、守护尊严、保障未来,是现代法治文明捍卫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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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司法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