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行遇车损,责任如何定?丨民法典案例

2026-05-31 20:01
陕西

租车自驾凭借灵活便捷的优势,成为大众出行的热门选择。有些租客心存顾虑:用车期间若遭遇车辆毁损怎么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车合同纠纷,以案释法明确车损责任认定规则,护航安心出行。

基本案情

阿亮通过中介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越野车,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700元/天,押金10000元;如还车时车辆无异常,先退还押金8000元,满10天后无违章记录,再退还剩余押金2000元。提车当日,阿亮按约定足额支付了押金及一日租赁费用。阿亮使用车辆一日后,提出续租一天。

次日凌晨,阿亮发现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熄火、无法启动,遂第一时间联系中介反馈情况。在沟通未果、尝试多种方式仍无法启动车辆的情况下,阿亮自行联系拖车将车辆交还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当日下午,某汽车租赁公司通过中介告知阿亮车辆存在“拉缸”(车辆发动机严重损毁)问题。此后,阿亮多次通过中介催促该公司前往4S店读取故障数据以确定原因,而汽车租赁公司却以租车合同约定“应在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为由,未予理睬。

数日后,某汽车租赁公司向阿亮发送几张发动机拆机照片,以阿亮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阿亮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退还押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某汽车租赁公司反诉要求阿亮赔偿维修费、加速折旧费、停运损失等共计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汽车租赁公司向阿亮退还押金9750元及相应利息(因案涉车辆在租赁期间产生交通违法,需在押金中扣除违法罚款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共计250元);驳回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某汽车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赵洋洋

汽车租赁公司作为专业车辆租赁经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负有保证出租车辆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的义务。若主张车辆损坏系租客使用不当造成,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收车一周后才拆检发动机,既未准予阿亮前往4S店读取故障数据以确定原因,又未通知阿亮到场见证拆检过程。租赁公司提供的单方指定维修店出具的单据,仅能证明车辆维修事实,无法证实发动机损坏与阿亮的使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阿亮作为非汽修专业人士,车辆交接时仅能完成外观及基础功能查验,不能仅凭其办理续租、短距离行驶的事实,就推定车辆交付时无质量问题、归还时的损坏系租客操作不当所致。

法官提醒,消费者租车时应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时,要仔细核对押金退还条件、车损责任认定、违约金等核心条款。提车、还车时,务必拍摄车辆外观、内饰及基础功能状态的照片或视频,留存交接记录,并要求租车公司当场查验车辆,确认无异议后再签订还车确认单。如租赁期间车辆出现故障,应第一时间联系租车公司反馈情况,并拍摄故障现场照片、视频,固定沟通记录,切勿擅自处置车辆,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租车出行遇车损,责任如何定?丨民法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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