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仓一飞行营地坠机致死案续:获赔256.8万元,家属称将上诉

澎湃新闻记者 朱敏骏 实习生 栗英鹤
2026-05-31 13:39
来源:澎湃新闻

江苏太仓一生态园2022年曾发生一起飞机坠毁事故,一名驾驶员和一名体验飞行的乘客身亡。

2026年5月31日,澎湃新闻从遇难乘客的家属向女士处获悉,太仓市人民法院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盛达通航、卓尔通航和海空雄鹰3家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2568001.5元,其中卓尔通航在盛达通航、海空雄鹰应赔偿总额的20%即513600.3元范围内与二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卓尔通航明知盛达通航没有经营许可,仍将涉事飞机出租给盛达通航存在明显的过错,但卓尔通航被判定不负有运营责任,且只需承担20%责任,对此家属方不能接受,他们将继续上诉。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涉事飞行营地负责人管宇峰冒充军人一案宣判,被告人管宇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24年10月,死者家属方提起民事诉讼。

2025年,家属方与事故相关被告盛达通用航空(苏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达通航)、卓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卓尔通航)、海空雄鹰(江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空雄鹰)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4月27日立案。

一审判决书显示,卓尔通航将涉事飞机租赁给盛达通航,盛达通航、海空雄鹰、卓尔通航在事故中均存在过错,因此,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涉事飞机的经营者是谁?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涉事飞机为盛达通航从卓尔通航租赁取得,该航空器为盛达通航拥有的唯一航空器。调查发现,盛达通航既未向局方咨询有关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登记或备案事宜,也未获得经营许可,且存在使用卓尔通航申请的空域实施运行、通过伪造卓尔通航申请文件获得空域批复等涉嫌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0日,海空雄鹰航务主管接到盛达通航法定代表人发来的卓尔通航《关于使用江苏太仓飞行空域的请示》(卓航字〔2022〕022 号),递交至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复,批准的飞行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调查核实,该空域申请文件系盛达通航法定代表人仿照卓尔通航2021年12月17日江苏太仓地区飞行空域申请件制作。在空域申请方面,盛达通航法定代表人伪造制作了《关于使用江苏太仓飞行空域的请示》(卓航字〔2022〕022 号),由海空雄鹰员工递交并获得批准。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盛达通航系涉事飞机的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盛达通航负责飞机运营期间的安全责任、机组配备、保险购买、维修适航及运行费用,且事故发生时飞机的国籍证、电台执照均已变更至盛达通航名下。同时,海空雄鹰与盛达通航在案涉飞行的组织、实施、控制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深度交织,共同对航空器行使使用、控制权,应认定为共同经营者。

法院认定,盛达通航作为飞机的承租人,对航空器具有占有使用控制权;海空雄鹰通过组织飞行、雇佣飞行员、主导飞行申报指挥、共享飞行利益等方式,对航空器亦进行了实际使用,二者共同构成本次飞行的经营者。据此,海空雄鹰与盛达通航应就向某某死 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卓尔通航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担责?

判决书载明,本案中,原告方以卓尔通航存在无运行资质仍开展飞行活动、出借通航经营许可、跨区域运行未报备、安全责任与保险约定违规、文件管理失范等多项违法违规情形为由,认为卓尔通航主导的飞行报批行为是案涉飞行得以实施的关键前提,与飞行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

卓尔通航则辩称,运行合格证与经营许可证相互独立,卓尔通航仅持有运行合格证且 已被暂停商业运行,涉事飞机已从其运行规范中删除,不存在“无运行资质仍开展飞行活动” 的情形;022号空域申请文件系盛达通航伪造,卓尔通航对此不知情,被冒用不等于出借经营许可证;其在太仓的飞行活动已向湖北监管局报告,合法空域批复已于 2022年6月30日到期,此后不存在“跨区域运行未报备”问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系预估金额,实际金额由保险公司评估,盛达通航投保时隐瞒真实用途,相关责任应自行承担;其已按CCAR-91部规定履行租赁时的全部文件管理义务,盛达通航伪造公章的行为超出合理注意义务的预见范围,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其已证明实际经营人为盛达通航且盛达通航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12月17日,卓尔通航向军方申请太仓飞行空域使用并获得批准,申请的航空器为JA-600型固定翼运动飞机5架(机号B-103D、B-103E、B-103F、B-103G、B-122W), 飞行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盛达通航与卓尔通航签订《租赁(销售)协议书》,约定卓尔通航将案涉B-103F飞机出租给盛达通航,年租金25万元,盛达通航付清四年租金后取得飞机所有权,在此期间飞机的安全责任、机组配备、保险购买、维修适航及运行费用等均由盛达通航承担。

飞机交付后,盛达通航利用卓尔通航申请的空域开展飞行活动;盛达通航在此期间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却使用案涉飞机从 事了部分商业活动。卓尔通航作为飞机的所有权人和空域申请人,对此应知却未予提醒,其消极放任态度客观上为盛达通航的违规飞行提供了便利。本案事故发生在2022年7月5日,虽已超出卓尔通航空域批复的有效期,且事故当日飞行所依据的空域批复 系盛达通航伪造卓尔通航申请文件取得,但卓尔通航在此前默 认、放任盛达通航利用其申请的空域从事违规飞行活动,客观上为盛达通航、海空雄鹰持续违规飞行积累了操作惯性和风险。

卓尔通航的放任行为,客观上增加此类违规飞行事故发生的风险,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高度危险性、卓尔通航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的关联性,法院酌情确定卓尔通航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性质为过错责任,与盛达通航、海空雄鹰基于经营者身份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不同。盛达通航、海空雄鹰仍须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卓尔通航在其应承担的20%范围内与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澎湃新闻还注意到,事故中另一名死者机长张某,其家属也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盛达通航赔偿张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系在执行海空雄鹰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工亡,张某与用人单位海空雄鹰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事发时系海空雄鹰向盛达通航借用飞机从事飞行,调查报告所载盛达通航未取得通航经营许可证、未进行非经营性通航登记备案、伪造申请文件取得空域批复等违法行为并非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编辑:陈兴王
    图片编辑: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