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高血压男子健身时猝死,家属起诉健身房索赔;一审法院:健身房未通过书面告示等提醒风险,赔偿10万

2026-05-30 14:26
四川

60多岁的男子丛某在健身中心健身房骑行健身时,从器械上摔下,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丛某家属认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健身运动时没有对健身活动的危险性进行告知和指示说明,并将健身中心等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0余万元。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健身中心赔偿丛某家属各项损失100579.9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丛某出生于1960年8月,2024年10月,法院经审理查明,丛某在被告健身中心的健身房进行骑行健身时,在器械上突然跌落昏迷,健身中心的跟班教练以及同时进行健身的某医院医生、护士及时对其进行了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及时赶到,对丛某进行抢救,并将丛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门诊病历载明,丛某“现病史:10分钟前突然摔倒,伤后呼之不应,急呼120。既往史:高血压病史多年。诊断:猝死。”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丛某家属认为,健身中心作为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健身运动时没有对健身活动的危险性进行告知和指示说明,事发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造成丛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健身中心一方辩称,健身中心在场所内多处张贴公示,提示告知有重大疾病、心脑血管病的会员禁止健身。此外在健身前,跟班教练均进行安全提醒及操作指导,丛某在健身时突发疾病后,健身中心立即组织进行急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丛某的死亡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之后,健身中心的教练以及现场锻炼的医护人员对丛某进行了急救,及时拨打120电话将丛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被告健身中心虽提供照片以证明对运动风险等进行了提示告知,但在进行骑行健身运动时并没有通过广播、书面告示等方式对健身活动的危险性,尤其是针对年龄较大的锻炼人群,进行进一步的告知和提示说明,因此,被告健身中心在健身风险的告知提示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综上,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方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健身中心赔偿丛某家属各项损失100579.9元。

原标题:《60多岁高血压男子健身时猝死,家属起诉健身房索赔;一审法院:健身房未通过书面告示等提醒风险,赔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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