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与释义④
编者按:2025年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25号,公布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开设《条例》解读与释义栏目,逐条解读《条例》内容及核心要义,帮助大家理解应用落实《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条例》第四条: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原则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一、关于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既是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党的领导的制度化,也是对党保证执法的一种制度化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始终以党的方向为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重大问题按程序向党中央报告。
二、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条例》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法治为民宗旨意识,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解决种种执法问题,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就是践行法治为民的生动实践。专项行动聚焦整治企业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法外开恩”、“吃拿卡要”以及执法不作为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等行为开展专项监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关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要求。第一,行政执法具有政治属性,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第二,行政执法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执法的前提下,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使违法行为依法得到惩处,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第三,行政执法旨在化解社会矛盾、改善民生福祉,让行政执法行为和结果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利益,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好三种效果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可偏废,确保行政执法既遵循法律规定,又体现人文关怀;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
四、关于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三个并重”
《意见》明确规定,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条例》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中央文件中有关要求转化为法律制度。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在政策、制度和执行等方面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各自为政,必须要善于运用系统思维、整体观念和协调意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监督工作符合实际,目标一致、步调统一,树立“一盘棋”的监督思想。
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理念,也是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区别所在。“规范”是定规矩,“指导”是促规范,“规范与指导并重”就是在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后,还要抓制度的落实,确保执行不走样。“预防”是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纠错”是及时纠正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预防与纠错并重”就是强调既要防患于未然,又要注重纠偏纠错,二者不能偏废。“监督”是监督行政权力依法行使,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问题,“保障”是督促协调行政执法机关配齐必要的执法装备、配强必要的执法力量,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支撑。
五、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实现的工作目标。《条例》在制度设计上,通过明确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处理等内容,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系统性推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纠治、执法质量与效率双重提升、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原标题:《《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与释义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