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撞伤人,赔偿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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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5岁未成年人朱某未达到法定驾驶年龄,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王某撞伤,造成王某人身受伤、财产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未达法定骑行年龄、驾驶操作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就医治疗后,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7287.44元。因朱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将朱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朱某违规骑行引发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朱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定,王某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158.37元。王某主张的财产损失,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事发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监护人承担。
判决前,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朱某监护人不同意履行赔付义务。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经法院再次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朱某监护人一次性赔付王某6000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未成年人更需绷紧骑行安全弦。
法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应急反应、车辆操控、路况判断能力均未达到安全骑行标准,加之交通安全意识薄弱,超速、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频发,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自身与他人安全。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坚决不允许、不放任未满16周岁孩子骑行电动车上路,以身作则、严守规则,守护孩子平安出行。
也提醒广大青少年,敬畏法律、珍爱生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出行方式,莫让一时侥幸,酿成终身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文:后河人民法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撞伤人,赔偿责任谁来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