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贵州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时刻,通过立法,铸就了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实“盾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明确指出,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条例》要求,畅通和规范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诉求表达通道,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01
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
《条例》明确,贵州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不得要求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或者以在本地设立法人机构、进行产业配套、投资额纳入统计等作为申请相关支持、开展相关业务的前提条件。
同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水电气网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
《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02
投资融资促进
融资难、融资贵,是当前不少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
《条例》要求,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升民间投资活力。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加大投资力度,投资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重点投资产业领域的民营经济组织,促进民营经济组织产业升级、创新创业。
《条例》明确,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强对小微金融业务的资源保障和支持,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条例》规定,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协作配合,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做好下列工作,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比如,提供以应收账款、仓单、订单、股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碳排放权、碳汇收益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数据资产、存货、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为担保物的担保融资等。
《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确定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的贷款利率和贷款展期续期条件。
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前置收取贷款利息、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行为,变相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多方共同参与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可以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条例》还明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票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03
科技创新
《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助力民营经济激发创新活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加大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投入,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向民营经济组织集聚,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提供产业政策、成果转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
《条例》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本省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加强新技术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条例》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和本省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重大技术攻关任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和本省创新平台建设。
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等与民营经济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推进资源共用、人才交流、项目共担、成果共享,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04
规范经营与服务保障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协调服务保障机制,通过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开展企业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推动政企沟通协调常态化、规范化;及时听取、收集、研究、处理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诉求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反馈。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惠企全流程服务保障机制,主动提供政策找企业服务,通过全省统一平台汇集并及时公布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财税金融、创业创新、权益保护等政策及政府服务信息,将优惠政策及其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申请程序等向民营经济组织推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辅导,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透明度。
同时,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免予申请、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及材料,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重复提供。
《条例》明确,发展改革、商务、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涉外法律法规、外事政策、监管政策、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指导服务以及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
《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扫码入企”和“综合查一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执法活动,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此外,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05
权益保护
权益保护是民营经济组织关切的重要领域。
《条例》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实施“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非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培训、考核等活动”“干预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等行为。
《条例》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条例》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明确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加强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连续和稳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条例》明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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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