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辑 | “未”你而来,护你成长——《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知识宣传

2026-05-29 09:50
内蒙古

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孩童是家庭的希望。《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孩子们坚实的后盾。值此“六一”儿童节,让我们携手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法治之力守护童真,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晴朗天空。

家庭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溺水、中毒、锐器损害、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学校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密切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到校、离校情况,保障其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可以通过提供延时服务、集中看管、兴趣小组、体育社团等必要支持,与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接送衔接。

社会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网络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来源 ┃ 内蒙古妇女媒体网络工作中心

编辑 ┃ 郝佳瑞

原标题:《六一特辑 | “未”你而来,护你成长——《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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