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愿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时受伤,其他参加者和学校承担责任的条件

2026-05-28 17:52
云南

参考案例吴某某诉孙某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2026-14-2-001-002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4.24

裁判要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愿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对抗性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其他参加者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需承担侵权责任;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系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学校运动场地安全状况、学校开展日常安全教育以及应急处理情况等因素,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断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如足球比赛、野外生存、攀岩等活动,本身就存在着难以控制的意外风险,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本身包含有甘冒风险的故意。从教育的角度,学校组织这些活动又是必要的,并不是学校行为的过错。因此,学生在此项活动中受到伤害,除非学校的组织活动存在过失,否则均属于意外情形,学校并无责任。

原标题:《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愿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时受伤,其他参加者和学校承担责任的条件》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