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还能要回货款吗? | 民法典宣传月
“咱们口头说好就行,签合同太麻烦”
“先干活,合同再补”
……
做生意有时
会省略签订书面合同
可一旦出现纠纷
一句“没签合同,不是买卖关系”
就可能让你陷入维权困境
如果因未签合同产生纠纷
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
案
情
简
介
某肉食店与某餐饮店自2020年起建立肉品买卖关系,但双方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肉食店根据餐饮店需求供货,餐饮店不定期支付货款,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及沟通,以这种模式长期合作。
2024年10月9日,肉食店通过微信与餐饮店经营者对账,确认截至2024年9月前,餐饮店共欠付货款46738元。对账后,肉食店又陆续供货六批次,价值共计2140元。此后,肉食店多次通过微信催款,餐饮店起初以“身体不适”“手机静音”等理由拖延,后不再回应。肉食店无奈只得将餐饮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
截至起诉时,餐饮店共欠货款48878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长期存在肉品买卖业务往来,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接收并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在对账确认欠款并继续接收货物后,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餐饮店支付原告某肉食店货款488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涉及大额交易,双方都会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和高效便捷的市场需求,有时因为交易频繁、数额不大、业务关系良好等原因,现实社会中存在很多口头、电话、微信等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行为存在。虽然节约了交易时间,但是却增加了法律风险,日后一旦产生纠纷,将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在于,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还能成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无法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司法实践中,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单、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原告长期向被告供货,被告接收货物并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原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接收了货物。这种以实际履行行为订立的合同,法律上称之为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1
交易留痕是关键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事实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本案原告正是凭借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合同关系和欠款金额。
02
口头协议也有法律效力
法律鼓励交易便捷,并未要求所有买卖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如供货),对方接受了(如收货),合同即成立。
03
诚信履约是底线
拖欠货款不仅需要支付本金,还可能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了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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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没有书面合同,还能要回货款吗? | 民法典宣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