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探索金融支持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国务院日前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城市更新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举措。
《规划》明确,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建立完善“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实施体系,健全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一体化推进机制。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推动项目常态化储备和动态调整。建立与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需求相适应的规划调整机制,完善城市更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创建。实施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简明精准、务实管用原则,研究建立科学的城市发展评价体系。
《规划》提出,构建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运营投融资体系。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允许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支持用作项目资本金。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在确保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落实城市更新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优化金融支持措施。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符合条件的项目,允许采用综合开发、银团贷款、项目投资等市场化模式给予支持。探索金融支持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有效举措。
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政府、市场、居民资金合理共担机制。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稳慎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