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讨薪难,毛坝法庭云上“解民忧”
01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河南的张某受紫阳瓦庙的王某雇佣,在其承建的工地担任架子工。张某勤恳务工一整年,兢兢业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年终结算薪资时,雇主王某拖欠其劳务工资一万余元,迟迟不予结清。
此后,张某多次主动向王某催讨欠付工资,王某屡次以各类借口推诿拖延,多次作出付款承诺却全部落空,始终未兑现薪资支付义务。
张某身处异地务工,维权渠道有限、取证维权难度较大。面对近一年辛苦劳作换来的血汗钱久久无法追回的困境,张某万般无奈,于2026年5月通过线上诉讼渠道,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劳务费13463元。
02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毛坝法庭第一时间对接案件情况,迅速联系被告王某,核实案件事实。面对承办法官,王某提出抗辩理由,声称自己并非故意拖欠工人工资,因项目发包方长期拖欠其工程款,导致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劳务费用。同时,王某当庭提交了其向发包方追索欠款的各类佐证材料,希望以此作为拖欠张某工资的合理依据。
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诉求与陈述,细致厘清两层法律关系,并向王某作出清晰释法:王某与张某之间构成直接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是其法定责任。而王某与发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关联,不能以第三方欠款为由,转嫁风险、拖欠务工人员血汗工资。
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精准锁定欠款金额,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逐项核对务工时长、薪资标准、已结款项、未结余额等详细账目,逐一梳理、逐条核算,消除双方金额争议。经严谨核对确认,最终查实王某实际拖欠张某劳务工资共计四千余元。
考虑到张某常年在外务工、往返维权不便,王某亦已外出务工谋生,线下开庭耗时费力、易增加当事人诉累。为高效化解矛盾、便民利民,法庭决定启用云上法庭,远程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情理法相融,耐心开展普法劝导,既明晰法律底线,也兼顾双方实际困难。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王某于两个月内全额付清所欠张某四千余元劳务工资。
全程线上庭审、线上签字确认调解协议,法院同步向双方送达电子民事调解书。整个案件高效、便民办结,既快速为务工者追回了劳动报酬,也最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03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节
这起案件的标的额虽小,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维权方式值得关注。首先,关于“发包方/上游公司没给钱,我就能拖欠工人工资”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王某作为雇主,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张某的劳务报酬。至于王某与上游发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王某可以依据自己的合同去另案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付出了实际劳动的工人。
其次,本案的高效解决,得益于线上诉讼服务的便捷性。当事人双方身在外地,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若要求原被告必须到庭参加诉讼,时间、金钱成本都很高。法院通过线上立案、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一系列线上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真正实现了“不打官司也能维权、不用跑路也能拿钱”的司法为民效果。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文字:毛坝法庭 秦鑫
编辑:杨红瑞/审核:吴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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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异地讨薪难,毛坝法庭云上“解民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