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与释义③
编者按:2025年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25号,公布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开设《条例》解读与释义栏目,逐条解读《条例》内容及核心要义,帮助大家理解应用落实《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条例》第三条: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地位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
行政监督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和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根据监督的对象和方式不同,行政监督既包括行政复议、备案审查、政府督查等层级监督,也包括审计、财政、统计等专门监督。《国务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些行政监督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各自发挥着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作用。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
《意见》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这一定位是立足于各监督方式的职责作用来讲的。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执法个案进行救济。备案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政府督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对督查对象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专门监督是指审计、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其他不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进行的监督。与上述监督方式相比,行政执法监督是依职权进行的主动监督,主要是统筹指挥、协调推进本地区、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规范管理,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常态化、全链条的规范、管理、指导、纠错,这就决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在行政执法方面的参谋助手,代表政府统筹、协调、指挥、管理、监督好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为当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相应提出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部分提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把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客观需要,更是加强党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领导的政治要求。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第五部分“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明确要求,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八部分“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明确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符合相关制度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规定,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规定,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是优化行政监督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立法成果。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总体框架中,我国已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行政执法监督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与其他监督共同构成了完备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原标题:《《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与释义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