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降了!猪肉价格跌至近10年低位!

2026-05-27 15:30
内蒙古

据农业农村部监测,5月份以来,全国生猪价格呈现低位震荡、逐渐趋稳的走势。

5月以来全国生猪价格低位震荡

持续磨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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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财经

在河南鹤壁一家生猪生产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春节以后当地生猪价格持续回落,最低降到每斤4.1元,为近10年来的最低,近一个月呈现低位震荡走势。

据了解,当地生猪供给高于去年同期、猪肉消费处于季节性低位,导致目前猪价仍在低位运行。

农信数智生猪产业分析师 夏晨丰:5月份至今,全国生猪价格呈现震荡磨底态势,行业生猪头均亏损在320元至336元,2025年下半年以来行业亏损累计已达8个月。

据农业农村部监测,5月份第三周,全国生猪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环比下降0.4%,同比下降32.2%。

生猪产能调减持续推进

促进产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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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财经

当前生猪产能仍然较充裕,猪价偏弱震荡,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引导行业主动调减生猪产能。

据介绍,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猪肉市场供需、生猪生产效率提升等因素,设定全国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3750万头左右,是自2024年2月以来再次下调正常保有量目标。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王祖力:能繁母猪存栏量维持高位会导致产能偏高、养殖亏损。从3900万头调减到3750万头,目的是供需适配、留足安全量。此外,收窄预警区间,实现轻微异动即预警、小幅偏离即干预。在调控链条上,实现“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全链条覆盖。

记者了解到,在农业农村部产能调控政策引导下,一些大型养殖企业已经在主动调减能繁母猪存栏数量。

牧原股份首席战略官 董事会秘书 秦军:我们公司母猪存栏量从最高峰的362万头,累计调减量接近50万头。同时销售的商品猪平均体重都一直维持在120公斤。

专家表示,当前猪价偏弱震荡,养殖户应避免盲目压栏和扩产赌行情。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王祖力:强化大型猪企窗口指导和经营风险管理,严控新增产能,引导中小养殖场户差异化发展。随着生猪产能去化效果逐步显现,猪肉消费需求季节性好转,预计下半年猪价可实现温和回升,但不具备大幅上涨的基本面支撑。建议广大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不赌行情,减少二次育肥,共同推动猪价合理回升。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除本章第一节至第十三节外,违反本法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提供必要资料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

(二)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致使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境内转移的,由海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运或者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未报备案;

(三)未配备应急设备、器材。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以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通报或者报告;

(二)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逃逸;

(三)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生态灾害危害扩大。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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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财经

原标题:《又降了!猪肉价格跌至近10年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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