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强拆致一强拆人员死亡案”新进展:被拆迁户获取保候审
5月25日下午,被羁押两年九个多月的张恒被咸阳秦都区法院取保候审。他是一名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该案因非法强拆引发,强拆冲突中,一名强拆人员身亡。被拆迁户张恒成为嫌犯,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025年1月21日,秦都区法院对十名强拆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判决。十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分别被判处缓刑至二年有期徒刑。
但被拆迁户张恒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三次庭审,目前一审尚未判决。5月25日,秦都区法院为张恒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张恒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非法强拆引发命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这起强拆事件发生在陕西西咸新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因当地开发文旅项目,对该村部分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但征收方与张三报家始终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3年4月1日6时许,强拆事件发生并引发冲突,其间一名拆迁人员死亡。
案发次日,张恒及其父亲张三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之后二人曾被取保候审一段时间,经审查后,张恒于当年9月1日被逮捕,罪名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2024年5月28日,该案在咸阳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23年4月1日,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纠集相关人员对被告人张恒和张三报位于西咸新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家中的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迁。
在冲突中,拆迁人员郑某某、寇某某、石某等人持防爆盾、防暴叉、橡胶棍进入张恒、张三报家,欲将张恒父子带离,张恒父子遂持自制长矛与石某等人对峙。对峙过程中,被告人张恒持自制长矛捅刺石某,致石某胸腹腰部多处刺伤,左肺破裂,左侧肺动脉破裂,肠系膜破裂,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恒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系防卫过当。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敬辉、顾夕成为张恒进行了无罪辩护。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恒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强拆人员的证人证言,而这些证人与被告人的利益是对立的,无法真实客观地陈述当时的情况。此外,在案证据显示,被认定为导致石某死亡的凶器长矛尖端上未检出人血。本案中,还存在一把已丢失的尖刀。导致石某死亡的凶器尚不明确。
当天庭审持续六个多小时后休庭,此后又开庭两次,至今仍未宣判。
在此期间的2025年1月21日,秦都区法院对十名强拆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书显示,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纠集相关人员对张恒、张三报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家中的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迁。
被告人郑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一联系四台机械到现场拆除房屋。被告人寇某某纠集了史某某、石某(已死亡)、姜某等人辅助强制拆迁。史某某、刘某等又纠集了贺某等20余人辅助强制拆迁。
郑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张恒、张三报家相关设施损毁。经评估,张三报家被损坏的铁大门价值1240元,自制推拉门价值7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王某一、王某二、贾某某、吴某某、史某某、刘某、姜某公然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96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十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至二年有期徒刑。

引发命案的非法强拆。监控视频截图
被拆迁户获法院取保
非法强拆人员悉数领刑,但被拆迁户张恒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却迟迟未能下判。
2025年7月21日,张恒的弟弟张涛接秦都区法院电话通知称,张恒被控故意伤害案一审将于2025年7月25日宣判,但到了宣判前一天,张涛又被通知称判决暂缓。
2026年5月20日,张恒的辩护律师张敬辉向秦都区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法院公开关于张恒一案的相关信息。
申请书称,在秦都区法院于2024年4月受理张恒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来,历经三次庭审,至今未判。且通过和秦都区法院沟通得知,该案已经最高院批准数次延期,但是申请人未得到任何通知,故申请人提出申请:1、请告知张恒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的案件流程性信息,包括立案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历次延期的情况;2、请求将张恒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全部流程性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申请人推送;3、请告知张恒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延期的具体的法定理由及法律依据。
5月27日,张敬辉告诉澎湃新闻,秦都区法院目前尚未就上述申请作出答复,但张恒已于5月25日被秦都区法院取保候审。
秦都区法院于5月25日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对张恒取保候审依据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期限为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