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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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指的是:
1.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01
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案件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2
禁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3
禁止司法人员违规接触交往、谋取私利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核心提醒
不干预:抵制外部插手,坚守司法公正。
不过问:拒绝内部打探,守护办案独立。
不接触:远离不当交往,确保廉洁自律。
“三个规定”没有“模糊地带”,没有“人情例外”。凡是违规干预、违规过问、违规接触交往的行为,必须如实记录、全程留痕、终身追责。司法人员必须严守司法底线,杜绝违规行为,以清正作风守护司法公平正义!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原标题:《“三个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