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电池租赁逾期六百天被起诉,逾期租金法院为何不支持?

2026-05-25 17:53
上海

民法典宣传月

在共享租赁日益普及的今天,租赁到期不还、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人误以为违约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实则不然。守约方若消极维权、放任损失扩大,超额损失将不受法律保护。近日,蕲春法院横车法庭审结的一起电池租赁合同纠纷案,清晰划清了租赁双方的法律责任边界,为广大市场主体敲响了法治警钟。

案情简介

某换电公司与被告姜某自愿签订电池租赁协议,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其中,姜某最后一期租赁周期为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7日。

该租期届满后,姜某未按约定归还电池,也未继续缴纳租金,已然构成违约。但涉案换电公司在明知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维权措施,时隔六百多天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该换电公司诉求姜某赔偿电池价款3000元、支付违约金2600元、偿付逾期租金6416.8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姜某租期届满后拒不归还电池、拖欠租金,属于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换电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自2024年4月27日姜某违约后,该公司六百余天内未未采取解除合同、催告收回电池等合理止损措施,消极放任损失持续扩大。且双方合同未约定租赁期满自动续期,公司主张的逾期租金,属于自身懈怠维权导致的扩大损失,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姜某向换电公司支付电池赔偿款3000元、合同违约金2600元;驳回换电公司主张逾期租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作为共享租赁领域典型民事纠纷案例,清晰传递《民法典》合同交易的双重法治要求,为广大群众、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行为指引:

一是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是基本义务。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事交易中,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拒不履约、恶意拖欠的行为,必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是理性积极维权,禁止“躺在权利上睡觉”。法律只保护积极维权的合法权益,不保护消极懈怠的维权行为。遭遇对方违约时,权利人需及时固定证据、主动催告、采取止损措施,放任损失扩大的,需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三是规范合同订立,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租赁业务时,应细化合同条款,明确租期、解约条件、止损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同时建立常态化履约核查机制,依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石,守法是市场交易的根本。市场主体与群众既要坚守契约精神,杜绝违约失信行为,也要学会主动、理性、依法维权,及时止损、固定证据,方能守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崇法 致公

明德 笃行

监制:叶学军

核稿:顾峰华

编审:胡珊

文:游蔚、冯亚莉

微信小编:胡亚芳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电池租赁逾期六百天被起诉,逾期租金法院为何不支持?》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