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遗留火种不慎 引燃车辆受损

2026-05-25 17:12
内蒙古

遗留火种不慎

引燃车辆受损

乌达区人民法院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高某某驾驶的轿车,停放在乌海市乌达区某小区停车位时,因孙某某家办丧事遗留火种导致车辆烧毁,高某某认为该起事故是由孙某某及小区物业共同导致的。故高某某将孙某某与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Part 02

审理结果

经乌达区法院法官调解,由孙某某当庭赔付高某某一万余元,小区物业公司当庭赔付高某某两千余元。高某某撤回起诉。

Part 03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小区内遗留火种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与责任划分。

首先,高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位时,未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性,导致车辆受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孙某某作为火灾引发方,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孙某某家中遗留火种,未尽到合理的消防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火灾发生、车辆被烧毁的主要原因,其行为与车辆损毁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某的过错行为侵害了高某某的财产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消防安全巡查、安全隐患排查、火灾风险防范等管理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孙某某家遗留火种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勤勉、审慎的管理义务,其管理失职行为间接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车辆损毁后果。物业服务方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需对高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中高某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孙某某的直接侵权行为与物业公司的管理失职行为,共同导致了高某某车辆被烧毁的损害结果,三者均存在过错,故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Part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事实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统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供稿:周进密 安 逸

原标题:《【以案释法】遗留火种不慎 引燃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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