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住宅私囤千余件烟花爆竹,一男子获刑!

2026-05-25 17:30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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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4日,湖南省常宁市一群众举报:常宁市罗桥镇南坪村一处民房存在违规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的情况。接到举报后,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将1113件烟花、550件鞭炮(总含药量711.47千克,涉案价值6.72万元)储存在居民住宅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并出具《常宁市罗桥镇南坪村陈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该违法行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处理情况

2024年7月5日,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对陈某某涉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4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专家评析

01

在违法行为认定上

陈某某未经许可将总含药量711.47千克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居民住宅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也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刑事认定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结合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认定该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02

在行刑衔接层面

消防救援机构精准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立法本意,严格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启动案件移送程序,完善证据链条。本案办理既有效破解了基层消防执法中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认定困难、行刑衔接运行不畅等难点问题,也充分展现了消防、应急、公安、检察机关等多部门协同联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03

在社会效果层面

近年来各地烟花爆竹领域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本案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转变社会公众“没发生事故就不担刑责”的固有认知,形成强大警示教育效应。通过本案,社会公众对烟花爆竹违规储存经营危害有了更直观认识,主动举报类似隐患的积极性提升;同时,相关从业者也纷纷加强自查自纠,对照安全标准整改储存环境、规范经营流程,从社会面筑牢消防安全防线,真正实现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住宅私囤千余件烟花爆竹,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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