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退,退了买,“七天无理由”真能随便退?
“七天无理由”并非“无限试用”
消费者试完就退、退完再买
商家权益该如何保障
案 情 简 述
2025年5月,刘某在某网络平台分四次下单购买了某知名品牌蓝牙耳机4副。当天,刘某就申请了其中两笔耳机订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售后服务。3天后,刘某同样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了另外两副耳机的售后。飞黄公司(化名)系该网络平台的运营公司,飞黄公司审核通过了上述订单,并对订单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
几天后,刘某又在该网络平台连续下单,购买了4副另一知名品牌的蓝牙耳机。下单后的第二天,刘某对其中2副耳机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售后服务,但显示“服务单完成”“审核关闭”。当日及随后数日内,他还分别以“误购”“物流原因商品损坏”“价格变化”等为由对此次的下单4副耳机申请退货退款,飞黄公司均未审核通过。
01
刘某认为
飞黄公司在原告下单时并未提示无法退货,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其中2副耳机货款共计625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02
飞黄公司辩称
刘某的行为有悖公平交易及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不仅会导致平台利益受损,还会侵害到其他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是为了平衡网络购物合同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差异,而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权利行使应有边界,消费者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自身权利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造成资源浪费。
本案中,刘某在短短十天内连续下单购买了多副不同品牌、款式和型号的耳机,拆封试用后全部申请退货退款。该购物行为已超出普通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合理试用、比选的范畴,较消费者正常行使退货权利相比,刘某频繁下单并申请退货的行为,不合理地增加了平台商家因商品拆封试用所产生的价值减损,使其承受了商品调配、包装、运输、退货等环节的额外经营成本。上述行为不仅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立法初衷相悖,构成对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
因此,被告对刘某第一批下单的耳机同意退货退款,同时结合原告以往消费记录及退换货情况,对刘某后续包括案涉2笔订单在内的耳机交易退货退款申请予以拒绝,系对消费者滥用权利行为的合理回应,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买了退,退了买,“七天无理由”真能随便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