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这两处封闭施工!注意绕行

2026-05-23 22:30
内蒙古

关于海拉路与新华街路口东南角

封闭施工的通告

因旧管道老化堵塞,更换污水管道,需对海拉路与新华街路口东南角进行封闭施工。具体情况如下:

一、施工日期:

2026年5月27日至6月21日

二、封闭路段:

海拉路与新华街路口东南角

为保证施工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施工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和安全规范,对上述路段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期间禁止一切非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请行经上述路段的车辆和行人提前规划路线绕行。施工期间给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勃湾大队

内蒙古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月22日

道路封闭通告

因乌海市供热主管网迁建改造工程一标段施工需要,现对乌海海勃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部分路段进行全封闭施工,具体情况如下:

一、封闭时间:

2026年5月23日至6月12日

二、封闭路段:

内蒙古蒙水乌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门口十字路口至创业大道北侧蒙西矿山路十字路口

为保证施工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施工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和安全规范,对上述路段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期间禁止一切非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请行经上述路段的车辆和行人提前规划路线绕行。施工期间给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国道大队

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5月22日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编第八分编等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三)不按照规定单独存放放射性同位素;

(四)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

(五)未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和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核设施安全许可,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以五十万元计算,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以五十万元计算。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

(一)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

(二)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交回、送交废旧放射源;

(三)使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潜在危害程度较高的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未依法实施退役。

第一千二百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二)未建造尾矿库等设施,或者建造尾矿库等设施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放射性固体废物;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四)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五)将放射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处理和处置。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处置,所需费用由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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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交警

编辑:刘 茜

二审:王禹程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原标题:《乌海这两处封闭施工!注意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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