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外卖行业新规定6月1日施行
为提升外卖“放心指数”,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并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规的出台
标志着网络餐饮服务监管
进入更精细化、系统化的新阶段
01
平台责任再升级
过去,某些外卖平台
“重流量、轻管理”
《规定》则强化全链条管控
压实外卖平台“守门员”责任
01
专岗专责管理
《规定》要求外卖平台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要求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不再是“只收佣金、不担责任”。
02
审查全面从严
《规定》要求外卖平台实地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核验比对,杜绝虚假资质入网;每6个月需动态核验商户信息,实现“生命周期管理”。
03
风险系统管控
《规定》要求外卖平台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加强风险识别,即时向商户推送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予以消除。发现商户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并采取搜索降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02
商户规范更具体
针对商户乱象
《规定》细化经营要求
让“不见面”也有硬约束
01
信息公示透明
要求外卖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名称一致,主页面显著展示经营资质、实体门面照片、实际地址等信息;新增“无堂食”标识要求,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02
后厨可视可溯
倡导外卖商家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并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相关视频信息至少保存14日,方便监管核查。
03
加工配送更规范
针对餐饮加工配送环节的风险
《规定》设立了
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边界
01
杜绝外包隐患
明确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杜绝“后厨外包”隐患。
02
严防配送污染
要求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容器材料对餐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降低配送污染风险。
03
加强配送管理
无论商家自行配送还是委托配送,都必须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与管理,倡导配送员作为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04
监管机制更完善
针对网络餐饮跨地域经营
带来的监管挑战
《规定》创新监管模式
打通执法堵点
01
明确管辖权限
外卖平台违法行为原则上由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管辖。
02
强化执法协同
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跨区域协作,做好线索通报、调查取证与问题处置。
03
打破信息孤岛
外卖平台需每半年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商户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执法活动,可以要求外卖平台提供相关视频信息。
05
处罚力度再加大
《规定》大幅提升了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01
提升罚款额度
商户使用虚假资质入网,最高可罚20万元;外卖平台违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10万元。
02
新增个人处罚
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1至10倍罚款。
《规定》为网络餐饮服务
各个环节都划定了更清晰的底线
这意味着
一个信息更透明、操作更规范、
消费更放心的外卖时代
正在加速到来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编第七分编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二)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二)建设单位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但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二)在限制建设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隔声设计或者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
(四)负有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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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注意!外卖行业新规定6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