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台·中国之声】7岁男童开通网银遭拒,起诉银行为何被法院驳回?
生活中,很多家庭都会给未成年的孩子单开银行账户,专门存压岁钱、教育储备金,或者进行零花钱自我管理等等。7岁的小张在银行开户,想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服务被银行拒绝,小张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银行告到了法院,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近日,江苏省首例未成年人起诉银行的案件有了终审结果,法院驳回了7岁男童的诉求。
法院的裁判理由是什么?为什么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这些便捷的增值服务要有年龄或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此案判决划定了哪些未成年人金融服务的法律边界?
银行拒绝为7岁男童开通网银引发诉讼
2025年初,刚满7周岁的小张在父亲陪同下,到江苏省兴化市一个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开户填单时,小张的父亲勾选了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服务,但银行只为孩子办理了开户及基础储蓄业务,拒绝开通其他功能。小张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静:7岁孩童的父亲是想培养孩子的理财意识和理财能力,但是银行并没有审批通过。孩子的父亲就认为,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他在申请表中勾选的内容开通功能,属于违约,侵犯了储户的权利,所以就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银行无过错 驳回男童诉求
庭审过程中,银行方解释说,银行之所以拒绝为小张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是根据银行的内部管理规定以及风险防控要求。
李静:银行不可以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客户提供具备转账支付功能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并且也不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财风险评估,以及理财产品的销售,但是银行是可以为孩子开通个人电子银行未成年专版,这个未成年专版,就是仅仅提供一些账户查询这些基础服务,但是不提供转账、支付这些动账交易的服务。
江苏省兴化市法院法官唐林华一审主审此案 法官助理李静辅助办案
被告银行指出,购买理财产品则须年满18周岁,主要是为了保护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诈骗、非理性消费或投资亏损。小张父亲对此并不认同,认为银行以年龄设限,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权利和取款自由。未按照开户申请约定提供全部服务,已构成违约。被告银行则辩称,客户享有经营自主权,高风险金融功能的开通,须以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法官 唐林华:因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属于金融增值服务,能否开通,需要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和风险评估去综合判断。在这个案件里,银行已经提供了柜面服务,并同意提供限额内的ATM服务。7岁孩子的基本储蓄权利其实已经得到了保障。因为7岁孩子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缺乏对金融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银行基于安全性、适当性及自主经营原则,并未同意该孩童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申请,有助于防范资金风险,并且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所以我们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开通网银有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小张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及破产审判庭法官陈蓉蓉二审主审此案,判决维持原判,指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这些便捷的增值服务有年龄或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合理合法。
陈蓉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都属于电子银行,它就不仅仅是一个存取款的工具了,它是集成了转账、理财、贷款、投资等多种金融交易功能的综合性平台,相对应的,银行也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资金保管者了,它是一个多元化金融服务的提供者,那银行在提供高效服务的同时,也要承担着一部分资金安全风险防范者的职责。
江苏省泰州中院法官陈蓉蓉二审主审此案 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受限,没有办法准确地判断、预测、承受效率性增值服务带来的风险。
陈蓉蓉:银行去限制未成年人使用高风险增值服务,提供基础的存取款服务,也正是出于对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一个考量,而且根据银行业监管的要求,银行在提供服务的时候,也是要根据客户的风险认知承受能力去提供相应的适当的服务,那对未成年人开通电子银行的功能去进行限制,也正是履行这一适当性义务的体现。
建立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机制
有人认为,给孩子开通网络银行、手机银行,更快捷方便;有人认为这样做,可能会便于监护人投资金融产品“反悔”,一旦亏损,就以“未成年人操作无效”为由,要求金融机构退还本金、赔偿损失……未成年人金融服务的边界如何界定?陈蓉蓉强调,对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保障是首要关注的问题。
陈蓉蓉:近年来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我们发现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直播打赏、游戏充值这些问题是频频发生的。目前对于未成年人能够开通哪些电子金融服务功能也是缺乏统一性规范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建议:建立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机制,强化金融机构与监护人学校教育的联动,进而共同筑牢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安全屏障。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原标题:《【总台·中国之声】7岁男童开通网银遭拒,起诉银行为何被法院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