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贸易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假冒LV,被判赔430万元

2019-04-19 20:56
广东

 广州一家贸易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假冒LV(路易威登马利蒂)商品共2.4万余件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刑,但该售假公司未承担刑事责任。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30余万元。

假冒“LV”销售3000余万元

涉案人员被判刑

2011年4月

广州首沣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股东杨某、张某、钟某等人为非法牟利,以首沣公司名义,先后雇请多人进入公司工作,通过网站销售假冒LV、GUCCI、TIFFANY&CO 等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4 年5月14日

杨某等8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经审计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杨某、张某等伙同同案人销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计24501件,累计销售金额为 30819781.89 元,现场缴获假冒LV、TIFFANY注册商标的商品总额为113893.33元。

2015年4月3日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张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等。

LV品牌方维权起诉

终审判赔432万余元

在上述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LV品牌方——路易威登马利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首沣公司、杨某林、钟某万等侵犯其“LOUIS VUITTON”系列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万元。

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良、钟某万、首沣公司等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430余万元。因被告不服前述一审判决,他们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行为系以首沣公司的名义实施,故首沣公司构成直接侵权。

杨某林、钟某万、张某良、张某恒分别为首沣公司的实际股东、登记股东及网站控制人,明知首沣公司售假仍具体组织实施销售行为,亦构成直接侵权。

由于首沣公司的侵权意图是通过该四人具体组织落实,故首沣公司与该四人构成共同侵权。

首沣公司上诉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本文原标题:《销售假LV,被判赔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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