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数据安全“双保险”,民法典与统计法关联要点必看!

2026-05-20 17:10
上海

2026年5月,我们迎来了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为民事活动划定基本准则,而统计法则为统计工作筑牢法治根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两者共同守护数据安全、规范履职行为。本期普法,带你读懂两部法律如何协同发力,守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规范统计行为,让法治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两法之桥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作出引致性规定,为统计领域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和统计法以数据保护为纽带搭建起法治桥梁,将统计行政监管与民事权利救济相互衔接,划定统计工作合法边界,完善数据保密、合规使用与侵权追责的法治闭环。

数据安全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了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了隐私权的定义和保护,禁止以非法收集、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守保密底线,不得违规披露。

与此相对应,统计法第十一条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数据安全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核心义务,并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与此相对应,统计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分别从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共享,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职约束等方面,明确统计工作中确保数据安全的多项制度措施,构建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统计数据安全的完整法治防护体系。

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统计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统计法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因违反数据安全义务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或者对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民法典与统计法共同为统计工作划定了清晰红线,借助“民法典宣传月”重要契机,大家一起学习相关法条,树立法治观念,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确保数据真实性与社会信任,共筑数据安全防线。

供稿:执法稽查处

责编:薛依宜

审核: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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