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韵法声】孔城法庭:老年再婚闪婚更名,法院厘清房产归属

2026-05-19 17:04
安徽

现实生活中,部分老年人再婚时,出于寻求陪伴、养老照料等初衷,会在短期内将个人婚前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但如若双方相识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一方存在借婚姻谋取财产的情形,该房产更名并非无条件赠与。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孔城人民法庭审理一起老年再婚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厘清夫妻财产约定边界,明确闪婚闪更名不代表无偿获房,有力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年过六旬的王某(化名)是上海退休人员,无子女,被告李某(化名)五十出头,在沪务工,此前婚姻育有一子。

2023年10月二人相识,不足一个月便仓促登记结婚,婚后未举办婚礼。结婚仅第三天,王某便将名下个人所有的动迁安置房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同年11月,两人共同购置另一套上海房产,其中李某仅出资1000元。

婚后二人相处矛盾不断,2023年12月因琐事爆发冲突并报警。当月月底,李某返回安徽老家,还一并带走两套房屋房产证。王某报警讨要后,对方虽口头承诺归还,却始终迟迟未兑现。2024年4月,双方正式分居,夫妻关系彻底疏远。2024年8月,王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7月,王某再次向桐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现场,身体孱弱的王某依旧亲自到庭,态度坚决要求离婚;李某却坚决不同意离婚,声称愿意悉心照料王某。

法官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系仓促闪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相处时间极短,未建立起真挚稳定的夫妻感情。李某所称愿意照顾王某的主张无任何事实支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争议房产,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案涉两套房产虽已变更为共有,但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长、出资情况、共同生活状态综合评判,李某无权取得房产份额。结合婚姻期间王某已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足以弥补其小额出资及短期照料付出,最终判决双方离婚,两套房产全部归王某个人所有。

李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离婚判决及房产归属的核心判项,仅对个别补偿金额予以微调,最终确认两套房产均归王某所有。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婚后短期将个人房产加名共有,是否属于无条件赠与,离婚时对方能否分割房产。

(一)短期婚内房产更名,并非绝对无偿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财产约定应当建立在真实自愿、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

本案中,王某已近70岁,无子女依靠,再婚核心目的是获得晚年看护与陪伴,并非普通婚恋结合。双方年龄均无生育子女可能,不存在传统婚姻中共同抚育家庭、长期相守的基础。王某在婚后第三天即办理房产加名,并非单纯无偿赠与财产,实质是以房产共有为条件,换取李某长期养老照料、稳定共同生活,属于附义务、附条件的财产约定。

但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仅两个多月便矛盾决裂,李某随后带走房产证、长期分居,未履行长期照料、相伴养老的义务,财产赠与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同时,双方闪婚、短期内火速更名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婚姻财产处置逻辑。

(二)法院判决否定“借婚谋房”行为,守住司法底线

本案两级法院均未机械适用“婚内加名即共有”的简单规则,而是结合婚姻基础、相处时长、双方目的、履约情况综合裁判。判决明确:短暂婚姻中,一方未履行夫妻扶助、养老陪伴义务,仅依靠短期婚姻获取的房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该裁判思路,精准否定了借老年再婚、短期闪婚套取他人房产的不当行为。

法官提示

本案为老年人再婚财产处置敲响警钟,对老年群体婚恋、财产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审慎对待再婚婚恋,杜绝仓促闪婚。老年人再婚切勿急于登记、轻信承诺,应充分了解对方人品、诉求、目的,建立稳定感情基础后再确立婚姻关系,避免盲目婚恋造成财产损失。

2. 规范处置婚前财产,主动设防避险。老年人婚前房产、存款等核心财产,切勿轻易短期内更名、加名。确需进行财产约定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赠与、共有所附条件,如共同生活年限、扶养照料义务等,留存合法凭证。

3.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功利婚恋。对相识时间极短、快速要求财产更名过户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遭遇对方恶意占有证件、索要财产、借机牟利等行为,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坚守婚恋本质,摒弃功利思想。婚姻的核心是情感陪伴与责任担当,并非谋取财产的工具。法律坚决不认可、不保护借婚姻名义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全力守护老年人合法财产与晚年权益。

供稿:叶志红

原标题:《【桐韵法声】孔城法庭:老年再婚闪婚更名,法院厘清房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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