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锋手记丨漠视社保法定义务,口头协议终成空谈
阳光透过法庭的玻璃窗,在卷宗上投下斑驳光影。我翻开这起劳动争议案卷,案情并不复杂,却藏着不少企业与劳动者对社保缴纳的认知误区,一纸看似“你情我愿”的协议,最终酿成了一场法理与情理的拉扯。
原告是一家公司,一纸诉状将职工告上法庭,诉求很明确: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而被告是一名在公司从事锅炉工的职工,入职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始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缴费。
案件的导火索,是一份《员工自愿自缴社保协议书》。入职当天,被告签署申请书,称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申请公司将应缴社保费随工资发放;双方随后签订协议,约定工资包含社保费用,职工自愿放弃单位代缴,自行承担所有后果,公司若因协议受损还可追偿。公司据此主张,每月工资明细都有被告签字,实发工资含计件工资与社保费,已履行义务,如今社保部门责令补缴,自然要向职工追回这笔钱。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气氛一度紧绷。公司方拿着工资表、协议书,反复强调自愿约定、签字确认,认为职工出尔反尔;被告则满脸无奈,坦言当初是迫于就业压力签字,实际从未拿到过社保补助,自己一直自费缴社保,如今被起诉追责,实在委屈。
争议的焦点,渐渐清晰:一是公司是否真的发放了社保补贴,二是未缴社保的责任能否转嫁给职工。
我仔细核对证据,发现了关键破绽。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看似金额与流水一致,可多名员工的证言戳破了假象:有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公司无需也未为其缴社保、发补助,但工资表上同样标注了“社保补贴”;出庭证人直言,公司有两份工资表,一份核对、一份签字发薪,所谓社保补贴只是账面名目,从未实际发放。这些证言相互印证,让工资表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法理层面,更是不容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可协商的法定义务。即便双方签了自愿放弃协议,签字确认,这份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不能用“自愿约定”规避法定责任,劳动者也不能凭一纸协议免除自身参保义务 。
厘清事实、明晰法理后,我作出认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并非真实工资构成,未实际发放社保补助,且未补缴社保,其要求职工返还社保费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从来不是简单的“谁对谁错”,而是法治观念的缺失。不少企业为降低成本,试图用“协议折现”绕开社保义务;不少劳动者贪图眼前现金,忽视了社保的长远保障,却不知这份“默契”,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
社保是劳动者的民生底线,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坚实屏障,法定义务不容打折,自愿协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明辨是非、公正裁判,更要以案释法,让企业知晓缴社保是责任而不是负担,让劳动者明白守法律是保障而不是吃亏。
一纸判决,定分止争;一次释法,润物无声。用司法裁判守护劳动者权益,用法治力量规范用工秩序,让每一份劳动都有保障,让每一份权益都有依靠,这便是司法为民最朴素的初心。
原标题:《锋锋手记丨漠视社保法定义务,口头协议终成空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