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 “他”与“她”的故事
“他”或“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感情破裂后再婚受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纠纷,就是大千世界的百味人生。今天,公职律师以“他”或“她”为故事主角,看看民法典怎么保障“他”或“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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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场景一:
张某(女)与陈某(男)于2016年办酒席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领结婚证。2020年陈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23年张某欲与他人登记结婚,陈某父母以“已婚、没办离婚”为由阻挠,甚至到婚姻登记机关闹事。
关键问题:
办了酒席就是事实婚姻吗?
再婚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补办结婚登记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陈某于2016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之后,就没有法律上认定的“事实婚姻”一说。
非婚同居无婚姻法律约束力,同居一方可依法再婚,无需服刑人员一方同意,更无需办理“离婚”手续,不构成重婚罪。重婚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不具备此前提。服刑人员家属以“未离婚”为由阻挠再婚,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属于侵权行为。
知识拓展:常见婚姻关系的认识误区
◎办酒席≠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后,仅酒席无登记=同居
◎同居满N年≠事实婚姻
无“年限自动转正”规定
◎有孩子≠事实婚姻
子女身份不决定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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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场景二:
刘某(男)与赵某(女)于2017年同居生子,2021年刘某因诈骗罪入狱。赵某独自抚养孩子,刘某父母要求“孙子必须归刘家”,并起诉争夺抚养权。
关键问题:抚养权有顺位规定吗?
法律解读:
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服刑状态仅限制服刑人员的抚养能力,并不因此丧失法定监护资格。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原则,服刑人员无法实际照料子女,抚养权原则上优先归非服刑一方的父亲或母亲。未成年子女在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未缺位(父母死亡、重病无行为能力、虐待子女或父母均在服刑等)的前提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权争夺抚养权。
知识拓展:常见婚姻关系的认识误区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抚养义务不因服刑、未领证而消灭。
◎服刑期间无收入可暂缓支付,出狱后有经济能力的,必须补足。
◎拒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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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场景三:
林某(女)与王某(男)2018年同居,共同存款8万元、合购车辆一台(林某出资70%、王某30%)。2022年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入狱,林某要求分割财产,王某主张“一人一半”。
关键问题:
同居期间财产
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吗?
法律解读:
法律明确规定,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故此,同居财产不适用夫妻婚后共同共有的原则,有约定时按约定分割;无约定时按一般共有处理,即谁出资归谁所有,共同出资按份分割。
个人财产:同居前存款、工资或奖金、单独购置物品、个人专属财物、指定个人继承/赠与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分割。
共同财产:共同出资、收入混同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按出资比例分割。不能证明出资的,如车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按等额处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登记认定财产权属。
共同债务:仅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债务,双方共同承担;个人举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自行偿还。
知识拓展:
涉及财产购置或分割,留存哪些证据?
◎保留转账记录、合同、发票、还款凭证等出资证据。
◎大额资产可登记双方姓名或签订财产份额协议。
◎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书面分割协议,签字捺印留存。
公职律师提醒
爱他(她),请依法登记结婚;
孩子,非婚生与婚生权利同等;
法律,保护每一位“他”和“她”。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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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编辑:何宇维
校核:于杰、焦姣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 | “他”与“她”的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