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驾考新规来了?最新回应!
科目二变八项?!
小伙伴们
你们听说了吗?
驾考五一迎来“大改革”
不明所以的网友们齐呼“新国标落地”
原来一切都是误传!
近日
多地驾校报名人数突增
原来都是被同一条消息“吓”的
“5月1日起驾考全面改革,科目二从五项增至八项,难度翻倍”。近一个月,这条消息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听说不少准备考驾照的小伙伴赶在“五一”假期前扎堆报名,生怕错过所谓“旧规末班车”。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此次落地的两项新国标
对象是“驾校”而非“考生”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两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国家标准,分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业务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也就是说,新规管的是驾校的场地、车辆、收费、教练资质,而不是考试项目和规则。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此前已明确表示,目前驾驶人考试仍按照《公安部令第172号》执行,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内容、评判标准、合格分数线均未作任何调整。
网上流传的“科目二增为八项”
“难度翻倍”等说法均不属实
驾考到底变没变?
针对大家最关切的实操问题,多地交通、交管部门给出了一致回应:
◆小型汽车科目二:仍然为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五项。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流程、评判要点、考试系统均未升级或修改。
◆合格标准:与之前完全一致。
某驾校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学员完全可按正常教学进度备考即可,“不需要过度焦虑,考试没有任何变化”。
那“五项变八项”的传言从哪来?
实际上,这一误解源于新国标对驾校训练场的要求升级。新标准鼓励驾校在训练场内增设红绿灯、公交站台、斑马线等实景设施,并搭建模拟城市道路场景,同时增加“8字形路”等训练科目,目的是让学员在日常练车场景更贴近真实道路环境。
但是,这些只是驾校自己练车时的辅助训练项目,不是考试项目。
安徽省一驾校校长举例说:“以前驾校只练五项,现在场地更规范了,增加了模拟城市道路练习。学员不用紧张,考试还是考那五项。”
新国标到底改变了什么?
综合交通运输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解读,此次驾培新国标的核心变化可以概括为“三个关键词”:
◆ 更严的学时监管:严查代刷、空刷学员学时卡等作弊行为。
◆ 更透明的收费:驾校必须明码标价公示,禁止捆绑消费、隐性收费。
◆ 更高的教练门槛:教练员须持证上岗,安全防护和教学设备需标配到位。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新标准的出发点是整治驾培行业乱象,让学员真正学会安全驾驶,而不是“敷衍练车、应付考试”。过去那种“会考试不会上路”的老办法,今后行不通了。
不少正在学车的市民担心自己受影响。对此,多地驾校明确表示:严格执行新旧划断政策。凡在2026年5月1日前已在正规驾校报名、正在参训的老学员,无需补课、无需额外增加学时、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仍按报名时的教学计划、收费标准、培训流程正常练车和预约考试。
油宝提醒,一定要认准渠道,不信谣不传谣。驾培新国标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管,驾考新规由公安交管部门制定,二者互不交叉。截至目前,国家及各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均未发布任何驾考改革或调整考试内容的通知。
转发给身边准备考驾照的朋友
别被谣言带节奏
安心练车考驾照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一编第五章等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适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技术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主持编制的主要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的,或者该技术单位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往期回顾
■好消息!国内知名专家要来乌海啦!■“打一针免一针”!海南人快来看……
■大雨来袭!注意防范积水!
■关于海南区2026年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递补进入体检范围人员的公告
原标题:《2026驾考新规来了?最新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