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 在校学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近日,郧西法院夹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初中在校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明确了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家长的责任划分,为校园安全管理和未成年人监护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3月9日,原告张某购置了一辆价值152800元的轿车。3月15日下午,张某驾驶新车行驶至郧西县某初级中学大门口,准备正常驶入校园内部。
此时,在校生王某正在保安室玩手机,现场值班保安不在值班室。王某看到有车辆准备入校,想帮其开启校门,便随手拿起保安室桌上的门禁遥控器,因其操作失误,错按下门口升降地桩的升起按键,张某的车辆被突然升起的地桩撞击,造成车辆底盘、车身多处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受损车辆拖至4S店进行维修,产生拖车费1200元、车辆维修费23790元,各项损失共计24990元。事后,张某就损失赔偿事宜与王某家属多次沟通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夹河人民法庭及时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事故发生时学校保安室无人值守,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险情发生的主要诱因,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王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当事人,对该财产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因其属于未成年人,家长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义务,对孩子的行为存在监管缺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向各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责任划分和依据。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释法明理,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校方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王某家长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学校作为管理者,必须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对于疏忽管理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此次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疏漏,也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家长监护责任的缺位。学校要切实扛起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家校协同、形成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引导,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共同守护校园安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有序的环境,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来源/夹河人民法庭 孙英超、王小萍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 | 在校学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