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民法典| 口头约定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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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王某承包某石墙垒砌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张某。后王某雇佣王某某等14名农民工为案涉工地运送石头,双方口头约定每车运费为80元。
工程完工后,14名农民工向张某主张结算运费时,张某否认此前双方口头约定的80元每车的运费标准,仅同意按照60元每车的标准进行结算,双方就此产生激烈争议,纠纷始终无法协商解决。
更为棘手的是,此次运输劳务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无直接的运输车数结算凭证,仅有一份由张某雇佣、居住在外县的工人记录的记工表。该证据的认定及事实核查成为14名农民工维权的最大阻碍,也让案件陷入事实难以查清的僵局。
案件处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始终秉持司法为民、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理念,主动扛起办案责任,全力破解农民工举证难题。为查清案件核心事实,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驱车80余里前往外县某乡镇,寻找当初负责记录的记工工人。
面对记工工人的顾虑与抵触情绪,法官耐心细致进行沟通引导,认真倾听工人陈述,逐笔核对石头运输记录,仔细制作询问笔录。经过严谨细致的核查工作,最终依法固定关键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确认王某某等14名农民工确系为张某承包的工程提供石头运输服务,且记工表上记载的运输车数,与农民工所述完全一致。
虽记工人员无法证实双方约定的具体运费单价,但该关键证据的固定,为案件后续审理、厘清双方责任、认定案件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同步开展释法明理与矛盾化解工作,一方面向张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拖欠劳务报酬的法律后果,劝导其主动承担责任、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面,耐心安抚农民工情绪,结合行业实际行情做好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民法典
本案是典型的因口头劳务运输合同引发的报酬纠纷,案件的妥善化解,彰显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劳务报酬权益的坚实保障。
首先,口头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订立并非只有书面形式一种,口头约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14名农民工与张某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农民工已实际完成石头运输劳务,张某接受了运输服务,双方已成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张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运费。
其次,农民工合法劳务报酬受法律严格保护。提供劳务者有权获得约定报酬,拒不支付、擅自克扣劳务报酬的,需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即便双方无书面凭证,法官也通过主动核查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正是民法典公平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精神的具体实践。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从事劳务、运输等工作的劳动者,民事活动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报酬、工作量、结算方式等关键内容,留存好工作记录、聊天记录、结算凭证等证据;同时,所有市场主体都应恪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克扣、拖欠劳务报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院也将持续聚焦农民工维权等民生领域,全力守护群众的“血汗钱”。
供稿:立案庭
图片:AI辅助生成
原标题:《案例中的民法典| 口头约定惹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