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国家发钱了!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来临
6月1日起
多地将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
01
什么是高温津贴?谁可以享受?
1.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
2.高温作业,是什么?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3.谁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以广东为例: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02
2026新版高温津贴标准出炉!
截至目前
全国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内蒙古高温津贴为180元/月
(如有变动以最新的通知为准哦)
03
高温津贴常见问题解答
问:有空调就不用发了吧?
答:
❗ 不一定!
不是看有没有空调,而是看“工作场所温度是否超过33℃,以及降温措施是否有效”。
? 有些车间、厨房、仓库,即使装了空调,设备运行导致环境持续高温,也应发!
问:发了饮料,就不发钱了吧?
答:
❌ 不行!
饮品、防暑物资只是辅助降温措施,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方式代替高温津贴!
问: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答:
❌ 不是!
高温津贴是国家强制性发放,按月/日随工资发;防暑降温费是企业福利开支(如冰饮、冰袖、防晒用品等)。
问:这个月只上了几天班,还要发吗?
答:
✅ 按实际出勤天数发!
比如:上海按每月300元标准,若只上了5天,则应按【300÷月计薪天数21.75×5】计发。
? 多地都支持“日发放”制,建议按出勤天数精准结算,避免过发/漏发。
问: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
✅ 需要!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中的津贴、补贴,应计入当月工资总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 提醒:虽需缴税,但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也就是说:发了高温津贴,不代表正常上班的月工资就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问:因为高温停工,公司可以扣工资吗?
答:
❌ 不能!
因高温天气调整作业时间、停工,公司不得扣发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 提醒:少上班≠少发钱,小心误判!
问:可以按季度发?年底补发吗?
答:
❌ 不建议!
高温津贴建议按月或按天随工资一并发放,并计入个税申报,避免被视为“隐性克扣”。
问:上夜班的员工有没有高温津贴?
答:
✅ 有!
是否属于高温津贴适用对象,与班次无关,与工作场所温度有关。
举例:夜间厨房、通风不良的地下车库岗位,即使不在正午,也有可能构成高温作业。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一编第四章等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建立管理台账,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以及未如实报告;
(二)未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未如实报告;
(三)未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以及未公开有毒有害污染物信息。
违反本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管理能力,或者不依法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监测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零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设施、设备,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设施、设备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以五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以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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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6月1日起,国家发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