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文明沃土 树时代新风——乌海创建文明城市的生动实践

2026-05-14 14:01
内蒙古

欲建文明城,先育文明人。

在持续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过程中,文明培育是一场春风化雨的浸润,需要以典型为灯、以实践为土。乌海市坚持以提升精神文明素质和文化软实力为目标,不断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打造城市文明“最硬”的软实力,让“文明”成为每一位市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行为准则。

走进2025年获评全国文明村的海勃湾区千里山镇王元地村,一幅文明村镇的鲜活画卷在黄河岸畔徐徐展开。干净整洁的道路两旁,青瓦白墙的农家小院错落有致。在“文明团结超市”里,居民吕云莲刚用积分换了一桶油,笑得合不拢嘴:“参加文艺队排练、打扫村里的路都能攒分,东西实在,脸上更有光。”

在这里,文明被赋予了看得见的价值。党员服务队、“巧妈妈”志愿队、文艺队三支队伍活跃在村巷阡陌;草原书屋成为知识的“绿色灯塔”,养老服务中心变身老人们的“幸福港湾”;非遗剪纸等特色活动持续开展,产业兴、百姓富、乡风美成为这座村庄的真实写照。

王元地村的实践说明,文明培育不能只靠空洞说教,而应通过可参与、可量化、可激励的方式,让群众在行动中感受到荣誉与实惠。

像王元地村这样的故事,正在乌海大地不断涌现。2025年,乌海市新获评全国文明村镇1个、全国文明单位4家、全国文明家庭1户,往届3个全国文明村、9家全国文明单位、1户全国文明家庭顺利通过复查保留荣誉。这份亮眼成绩单的背后,正是我市将道德建设融入日常、落到实处的生动缩影。

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乌海市通过强化价值引领,深入实施先进典型培育选树创新工程,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让道德的力量竞相迸发,让文明的涓流润物无声。

如今,在文明新风尚的引领下,越来越多的市民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争做文明城市的实践者、志愿者、拥护者,让这座文明之城更有“温度”。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一编第四章等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建立管理台账,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以及未如实报告;

(二)未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未如实报告;

(三)未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以及未公开有毒有害污染物信息。

违反本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管理能力,或者不依法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监测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零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设施、设备,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设施、设备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以五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以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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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耕文明沃土 树时代新风——乌海创建文明城市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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