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购物遇欺诈 退一赔三没商量
随着互联网发展
网购已成为人们
习以为常的消费方式
但是在网购过程
不小心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
请注意!
这个时候一定要
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
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4 日,原告毛某某在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花费699元从入驻商家沈阳某供应链公司购知名品牌男士腰带。收货后毛某某发现腰带质量较差,质疑正品性,商家售后坚称是正品且经质检,后毛某某线下专柜核实为假冒伪劣产品,遂向平台及商家索赔遭双方推诿,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及商家共同退款并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沈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知名品牌名义宣传售卖腰带,实际交付假冒产品,还虚假承诺为正品,主观存在欺诈故意,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应退还原告货款699元并按价款三倍赔偿2097元。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审核商家资质并公示真实信息,尽到法定审核与信息披露义务,无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且未采取措施,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电商经营者,直播带货、线上售卖商品应当恪守诚信底线,如实宣传商品品牌与品质,不得假借知名品牌误导消费者,更不能以假冒产品冒充正品销售。若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经营者将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负有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信息公示的法定义务,只要完整核验并公示商家真实信息、身份资质,且无明知或应知商家售假却放任不作为的情形,无需为商家个人欺诈行为担责。
消费者网络购物时注意留存订单沟通、售后聊天、商品核验等相关凭证,遭遇虚假宣传、售卖假货等侵权情形,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向消费者增加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商品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索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网络购物遇欺诈 退一赔三没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