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审判·实践案例 | 周某等72名劳动者诉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模式助推实质化解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开栏语
为深入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立足通辽本地司法实践,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通辽审判·实践案例”专栏。
专栏聚焦通辽地区典型、鲜活、有影响力的审判案例,通过一案一析、以案释法的方式,拆解裁判逻辑、解读法律条文、传递司法温度,把严肃的司法判决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法治公开课。
专栏全方位展现邻里纠纷的情理平衡、商事交易的规则边界、民生案件的权益守护、新型纠纷的司法回应。每一份判决,都是公平正义的生动诠释;每一个案例,都是贴近生活的法治教科书。愿以案例为桥,连接司法与民心;以法理为基,筑牢法治信仰根基。
周某等72名劳动者诉某公司
劳动争议案
文/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郑莉莉
【裁判要旨】
在劳动争议类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劳动者通常“报团取暖”,个别劳动者的意见或抵触情绪可能影响整体案件的化解,“示范判决”则是破解这一症结的“良方”。“示范判决”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实现群体性纠纷案件适法统一,既提高审判质效,又为平行案件审理提供可参考、可预期的调解方向,“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模式逐渐成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扩大版本”。
【关键词】
争议 劳动合同 示范判决 批量调解 加班费 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周某等72名劳动者与某公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补助+补助+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劳动者在每月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工资表由基本工资、保险补助、带薪休假、加班工资等分项组成,并有对应金额。2022年、2025年,劳动者与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书》,主动要求某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保险补助的形式将某公司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工资一起支付给劳动者。2025年1月18日,劳动者向某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员工辞职。周某等72名劳动者因不服仲裁裁决,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总计金额达92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某公司还有几百名劳动者处于观望状态,辖区内其他用工企业亦存在类似用工模式,隐性案件巨大。若现有案件处置不当,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甚至影响本地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经研判,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坚持统筹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理念,决定采取“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模式开展实质化解工作。2026年1月23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筛选一起案件先行判决,判后有部分劳动者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接受调解。经多次协商沟通,用人单位不仅同意调解,还主动承诺对先行判决中未获支持的10余名劳动者给予适当补偿,劳动者表示放弃上诉,双方私下协商处理。最终,双方签订多份调解协议,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2025)内0581民初2941号、2944号、2948号、2950号、2952号、2959号调解书。文书下发后,72名劳动者全部顺利拿到补偿款,无一人上诉。
【案例解析】
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提前拟定预案,并注意工作方法:
一、庭审明察秋毫,厘清争议。严格围绕诉讼请求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针对核心问题,要求双方依次回答,彻底改变以往询问一方、另一方保持沉默,但判后持有异议的弊端;针对证据杂乱、不规范等问题,组织双方庭前交换证据和质证,要求双方列举争议项和非争议项,以备合议庭审查,提高庭审效率;坚持逐项核对劳动年限、工资表项目及数额、劳动者未签字确认原因等关键信息,确保案件事实无遗漏,力求缩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差距。
二、庭后释法明理,降低预期。针对劳动者诉请金额过高,偏离实际问题,将释法明理工作前移至庭后,通过讲解法律规定、类案判决结果,引导劳动者对己方诉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反思,降低期待值;结合当地企业用工现状及市场工资情况,建议劳动者剔除不合理加班费等高额诉请,进一步降低预期;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对己方抗辩意见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查,消除抵触感;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类似案件,摸清隐性案件数量,向其告知“一案起,多案发”对企业用工环境的负面效应,提高用人单位对潜在后续案件的重视程度;在双方对抗情绪缓和后,向双方输送调解方案,询问双方对调解的接受程度,但不要求双方立即给出具体调解意见,以减少“趁人之危”嫌疑。
三、判前单向调解,说服引导。分别接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倾听其诉求或意见,对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当场给予回复,提高其对法院的满意度,针对不合理诉求,当场提供法律法规进行说理,并洞察劳动者的最低期待值;进一步引导用人单位不仅要关注个案,更要重视可能涉诉的潜在案件,建议用人单位以调解的方式防止损失扩大,劝导其主动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在用人单位给出最高补偿或赔偿金额后,再次单方面接待劳动者,在不透露用人单位承诺的最高金额前提下,递增式询问劳动者可接受的补偿或赔偿数额,既支持其合法诉请,又过滤其不合理要求,坚持将补偿或赔偿数额控制在合法限度内,杜绝隐性案件显性化。
四、示范判决引领,分类解纷。针对劳动者诉请金额与用人单位承诺金额差距过大的客观现实,积极发挥“示范判决”的引领作用,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起案件先行判决,为后续案件审理提供方向指引;“破冰效应”显现后,主动联系劳动者再次释法明理,提前告知案件走向,重点分析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再次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荣誉感,最终达到“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实质解纷的司法目标。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5)内0581民初2941号调解书(2026年1月30日)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5)内0581民初2944号调解书(2026年1月30日)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5)内0581民初2948号调解书(2026年1月30日)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5)内0581民初2950号调解书(2026年1月30日)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5)内0581民初2959号调解书(2026年1月22日)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5)内0581民初2952号调解书(2026年1月22日)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5)内0581民初2945号判决书(2026年1月23日)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5)内0581民初2948号判决书(2026年2月2日)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5)内0581民初2958号判决书(2026年1月26日)
来源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编辑 ┃ 郝佳瑞
原标题:《通辽审判·实践案例 | 周某等72名劳动者诉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模式助推实质化解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