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那些事——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合法权益保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在离婚时注意哪些问题。
一、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普法解析: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存在特殊情形的,父亲可主张抚养权。但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由父亲直接抚养且对子女无不利影响,法律也可以认可。
2.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尊重双方意见,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法院结合子女的认知能力、心智成熟度,甄别意愿的自主性,排除父母教唆、胁迫等情形,将子女意愿作为判决抚养权的重要依据。
二、抚养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普法解析:1.抚养费的范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仅满足子女基本生活、学习需求等,超出合理范围的奢侈性消费,无需纳入抚养费范畴。
2.支付保准: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当时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支付方式及期限:定期给付,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不给付抚养费。
4.特殊情形: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求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可依法要求增加抚养费。
三、探望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普法解析:1.不直接抚养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需配合。
2.双方可协商探望时间及方式,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四、抚养关系变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父母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普法解析:1.抚养方重病、伤残无力抚养。
2.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不利于子女成长。
3.八周岁以上子女自愿随另一方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五、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法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普法解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供稿:夏许莲
编辑:沈阳燕
校对:王智春
一核:朱宝华
原标题:《离婚那些事——子女抚养》

